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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4S店开票价缴纳车购税不准确

  • 发布时间:2015-02-03 03:29:22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陈树杨 李玮 记者巴家伟)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自2月1日起,我市执行国税总局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购税征管办法新旧规定有何不同?近日网络上“按照4S店开票价缴纳车购税”的说法是否属实? 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局长王大鸣表示,新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国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汽车制造商生产每种型号和配置的车型都会上报国税总局备案,总局核定好最低计税价格并定期下发全国各地国税机关执行。新办法中总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的计税方式并没有变化,只有个别未在总局备案的新上市车型才会按照‘有效价格证明’交税。举例来说,某款车型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市民购车发票只开具了5万元,那么在缴纳车购税时仍然要按照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10万元计税。如果该款车型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才可以按照发票票面价格进行计算。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购车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该车型的计税价格。”王大鸣解释说。

  记者昨日来到西岗区国税局车购税服务厅,市民张先生说,“工作人员告诉我,我购买的这台车车型总局暂时还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按照旧的规定,需要上报到市国税局,经过层层审批程序,才能确定计税价格办理完税证明,恐怕要等上几天时间。幸运的是,我赶上了新规实施,根据我提供的购车发票价格,就可以当即办理了。”

  “此次新规主要是完善了最低计税价格、交税期限、退税情形等,只有个别未备案车型的纳税标准略有变化。这类车辆占比很小,平均日受理量仅为20台左右。另外在一些办税流程上更加优化、便捷,节约了纳税人的资料成本、时间成本,其它方面并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车购税服务厅主任徐立瑚介绍说。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3种情形可退税

  新办法对退税也有更明确的规定,一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这与原规定“因质量原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形”相比,退税的情形更广泛,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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