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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转让常见形式

  • 发布时间:2015-02-02 07:32:54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口价买断生产经营权

  一次性转让品种权能让育种家获取较高的转让费用,但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市场推广风险。因此,企业对买断品种的选择则是慎之又慎。

  育种家会面对着不同种企上门求品种,在对种企和市场均不熟悉的情况下,一口价买断是最好的办法。虽然价格未必能体现品种真正价值,但育种家还是希望把更多的心思放在科研上。

  还有一些案例是通过品种展示等平台对品种进行公开竞拍,优秀的品种往往可以拍出很高的价格。真正的交易在展示前就已经谈妥,在公开场合下买卖品种有炒作的味道,毕竟在品种面世之前其信息十分不透明。

  育种单位参与利润分成

  即使是上市企业,如果一下子投入大笔资金购买一个品种,无疑是把鸡蛋放进一个篮子里,集中投资买断显然不是企业的首选。面对优良的品种和未知的市场,企业选择了更聪明的做法,与育种家共担风险,即先以较低价格买断品种独家使用权,育种家参与市场销售利润分成。这种形式能使得品种的市场转化价值发挥到最大,而且水稻作为主要粮食作物,每年的主栽品种及其面积都是有权威部门进行统计,在利润分成方面有所保证。

  还有公司开发出一种用于监测品种销售量的方法即贴牌,并具体条例细化到合同中去。即每包水稻种子都必须贴上品种权方单位或个人的特殊标识,通过对贴牌数量的统计可以知道该企业今年销售该品种的总数。而且,品种权方还可以到销售市场随机检查品种是否贴上自己的标签,如果没有则可以追究相关责任。还可以请专业公司对自己的品种权进行管理和保护。个人难对提成方面进行监控,一般都是依靠所在单位的监控或者企业自觉。

  联合经营需信任基础

  这是目前品种权转让最常见的形式之一,这种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二是企业之间联合经营品种。

  对于一些科研院校且有自办企业,还有部分民办非盈利性机构,都有着相对固定的买家,自有品种将优先转让给下家。由于关系密切,自然不需考虑企业和育种单位之间的道德风险。一般情况下,由育种单位提供品种亲本,企业生产并推广,销售所得按一定比例返给育种单位作为品种使用权,这样实现了企业与育种单位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在早已建立好的信任基础上,培育出来的品种优先开发,没有中间品种权转让双方的博弈,品种很快可以投放到市场上,育种家也能很快得到市场对自己所培育品种的反馈信息,对下一步的育种工作有指导意义。

  企业之间联合经营品种在玉米品种上很常见,一般由三四家企业联合开发。这主要是玉米品种的适应性广,且推广面积很大,一家企业不可能覆盖到,而且科研单位参评科技奖项,面积也尤为重要,选择几家企业共同开发,能保证一定的面积。

  育种家携品种权入股

  对于个体育种家或者由一个人主导的小团队,以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与其他资本融合,共同经营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作为股东之一可享受公司盈利分红,也是品种权价值的体现。育种小团队很难申请到相关的科研项目,育种研究难有经费来源,而小型企业很难有人力物力去竞争市场上优势品种的转让权,唯有把目光转向个体育种家。在没有好的制度的前提下,买品种就像买期货。育种家缺乏推广能力,而企业追求优良品种,股份形式合作十分适合创业型的团队。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育种个人,这样的合作模式不仅优势互补,而且高效灵活,可根据市场变化而修正发展方向,但需要两者价值观和发展观相对一致,否则因意见分歧导致貌合神离,再到最后的分道扬镳,容易影响个人在业内的声誉。因此,对合作对象的充分了解和拟定详尽的合作细则十分必要。尔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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