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非减持应有窗口期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2-02 02:31:12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一周谈
海润光伏“高送转”闹剧持续发酵。继1月23日之后,1月27日上市公司又收到来自上交所的《问询函》。监管部门如此密集地“问询”,显然与一系列不合常理的事项有关。
1月23日,海润光伏披露了拟10转20的利润分配预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利润分配预案未公布前,海润光伏的股价提前出现异动。自2015年初以来涨幅超过四成,也高于同期沪指3%左右的涨幅。另一方面,海润光伏2012年~2014年前三季度业绩乏善可陈,其根本没有实施高送转的“资本”。然而,三位提议高送转股东的“搭车”减持计划,则为我们解开了谜团。
其实,“搭车”高送转减持的并非只有海润光伏一家。如去年12月2日赛象科技披露了控股股东的大宗减持计划,当月25日即公告10转20的利润分配预案。再如去年11月26日玉龙股份披露收到实际控制人唐永清等四人提议10转12派2的高送转预案,此后,其中的两位股东借股价上涨之机减持了高达5.67%的股份。由此可见,高送转已成为某些上市公司股东高位套现的一大“法宝”。
除了利用高送转减持套现,资产重组亦成为某些大股东借机高位减持的“利器”。如2013年11月份威华股份宣布拟75亿元收购赣州稀土100%股权,在该利好刺激下,其股价大幅上涨。从去年6月份到今年1月6日,威华股份大股东李建华及一致行动人在股价处于高位时先后减持股份3650万股,套现金额高达8.4亿元。1月22日公司公告重组失败,其股价即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提前减持行为不仅遭到市场的质疑,也受到监管部门限制交易的处罚。
这种行为无疑不利于打造一个公平的市场,但在如何规范大小非减持问题上,2008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显然还存在诸多不足。笔者建议,可建立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窗口期”制度。一是如果相关股东提议“高送转”利润分配方案的,规定在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前不得有任何减持行为。一旦违规,其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二是如果上市公司启动资产重组工作,规定所有大小非在方案公布后至上会审核前或宣布重组失败前,不能减持所持股份,违者没收收入并处以罚款。如此一来,海润光伏、威华股份等大股东高位减持的一幕就难以出现了。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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