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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三项退市配套规则

  • 发布时间:2015-01-31 07:34:37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广州日报讯 (记者杨欣)为落实《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退市新规,上交所对与退市相关的三项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昨天对外发布实施。

  本次修订的三项退市配套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据悉,上交所修订后的《重新上市办法》针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请程序、申请文件等方面作出了差异化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根据不同的退市情形,规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主动退市的公司,可以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随时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提出申请的间隔期为三个月;因重大违法以及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提出申请的间隔期为十二个月;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提出申请的申请间隔期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是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特别规定了严格前置条件。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未同时符合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撤换责任人员、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等条件的,上交所将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三是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和被“错判”重大违法的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地位,《重新上市办法》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重新上市后的交易安排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简化和差异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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