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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辛酸话题何时了

  • 发布时间:2015-01-30 08:32:20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者按

  他们来自农村,但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居住在城市,却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务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他们挥洒汗水和青春努力追求心中的梦想,也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多年以来拖欠、克扣农民工血汗钱的事情却屡见不鲜,农民工合法权益屡受侵害。据国家人社部门统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总额达到1000亿,欠薪已成为一个影响巨大、牵涉面广的严重社会问题。问题究竟在哪里?出路到底在何方?

  欠薪手段花样多

  案例一: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广西桂林国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北京城建桂林公司,该公司又将工程部分承包给湖北孝感劳务公司,湖北孝感劳务公司又将工程分别承包给几个包工头。由于工程一直没有验收,包工头只能拿到工程款的65%,年关到了,35位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总欠薪达50多万元。

  案例二:酒店不签订合同恶意欠薪。广西阳朔某五星级宾馆开业之初盲目招收员工150多人,公司以还未办下执照和公章为由,仅与员工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未签书面合同。开张三个月后,28名农民工被分别从保洁、厨师、门卫等工作中辞退。酒店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36万余元。

  案例三:公司以“实习期”为借口逃薪。广西桂林某公司打出了“招聘销售经理,待遇优厚,底薪加提成”的招聘信息,吸引了不少进城农民工求职者应聘。何女士被面试录用后整日在街上发宣传广告,拉客户。1个月实习期满后,企业以工作表现不合格将其辞退。据了解,这家公司天天在招聘,一旦“实习期”将到就以“实习”没通过而不录用,“实习”员工成了廉价劳动力。

  案例四:经营者亏损关门逃之夭夭。湖南益阳农村的蒋先生来到广西桂林芦笛某公司做材料员,一年中,公司每个月只向其支付几百元生活费,其余工资约定年底结算。后因公司因经营不好关门歇业,老板的手机也关机,蒋先生的2.6万元工资至今没有着落。

  欠薪根源在哪里

  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某幼儿园存在没有带薪休假、加班不给加班费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然而,在劳动监察员巡视检查过程中,从农村来到城里工作的8名幼师担心“饭碗”被砸,处处为老板隐瞒真相。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某公司建筑工地的36名农民工没有一个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包工头说:“农民工流动性大,没有必要搞的哪么复杂,大家都省事。”

  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形成“三角债”。一些小规模私营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困难,采取拖欠职工工资来弥补流动资金缺口,一旦收款不及时,拖欠的工资就难以兑现。

  企业发包转包行为不规范。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将工程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层层“分包”、“转包”现象非常普遍,工程款一级拖一级长期不付等现象时常发生,身处劳动一线的农民工想越级讨要工资谈何容易。

  “年薪制”让欠薪数额越积越大。施工企业、包工头对农民工一般不采取月薪制,而是采取年底结算支付方式。“年薪制”使工资日积月累,欠薪越欠越多,由每月小欠到年底大欠,一旦到了年底建筑工程因资质、质量等问题验收通不过,“工程款”结算遥遥无期,农民工的工资就成了捞不到的水中月。

  讨薪成本过高。农民工讨薪的正常途径是“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般从申请仲裁到仲裁决定下达,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如果再诉至法院,时间可以拖到1年以上。对于农民工来说,除去时间成本,还要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诉讼费、代理费、通讯费等多种费用,致使大多数被欠薪的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权利诉求。

  如何破解讨薪难

  普法教育与劳动保障监督联动。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用工方的信用审核,凡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要在银行贷款、业务承接、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给予制约。建立农民工薪酬保障基金,一旦发生拖欠工资问题,首先从工资保障基金中先予垫付。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薪酬月薪制同步。全面启动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保障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及时发放。对农民工薪酬支付方式实行月薪酬支付制,不管建设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约定的是月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要求每一个月进行一次结算支付,减轻农民工年底讨薪压力。

  绿色通道与被侵害权益告知制相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意味着,遭遇欠薪,劳动者可以不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法律程序,一张“支付令”将大大减少劳动者耗费在“讨薪路”上的时间和精力。建立被侵害权益告知制,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劳动部门有义务告诉举报人依据法律应享有哪些追索权利。如,拖欠或克扣工资时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超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比例等,加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成本,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性的劳动违法案件监督机制。胡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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