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事法院征询异议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1-27 08:29:34 来源: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琼海法执字第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字第560号仲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古秀丹与被执行人梁昌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述仲裁调银书第二项为:被执行人梁昌民应自本调银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申请人古秀丹将琼山籍国用(2002)第01-022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凤翔路、地号为Q-01-233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古秀丹名下,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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