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相关立法进程值得关注
- 发布时间:2015-01-26 08:39:00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草案所涉及的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
从现行监管制度到新管理制度的过渡
外资法草案就新法生效如何处理过渡期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给予外资企业3年的过渡期,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在变更完成前将继续适用三资企业法中的规定。但外资法草案似乎未就其他投资形式在过渡期的法律适用给出明确的答复。例如目前新纳入外资管理的长期融资、房地产交易等如何实现过渡;根据10号文进行的外资并购在《外国投资法》生效后将如何适用法律等。
外汇管理制度的衔接
目前,资本项目项下外汇管制尚未放开。整个外汇监管体制与现行的外资审批制相对应。实际上外汇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门对外资项目的设立、增资、转股、清算等审批相应监管资本项目项下的资金汇入汇出、结汇及使用。因此,外资体制的改革必然将对外汇管理体制提出挑战。例如,无需取得准入许可的外国投资项目相关的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监管是否也将全部放开。此外,根据第11条,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将视同外国投资者,亦即现行体系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将按照外国投资者进行管理。然而因目前仅外商投资性公司方被视为外国投资者进行监管,并且其优势之一是可以将其资本金结汇用于中国境内股权投资之目的。如果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实体也将全部归类为外国投资者,是否将允许这些境内实体与外商投资性公司一样可以将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立法进程快步推进
《外国投资法》生效将根本性地变革整个外资法律监管体系,因而其实施还需倚仗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推出,例如负面清单、安全审查指南、信息报告细则等。在中国外资管制领域这一划时代改革进程中,外资法草案只是其间重要的第一步,其距离《外国投资法》和新的外资法律体系建立仍有很长的道路。根据《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三资企业法的修改暨外国投资法的制定工作属于2014年的“研究项目”,而作为具体起草部门的商务部在2015年开年即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足以说明外资法律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中国政府的决心。在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期限(约一个月)届满后,商务部将在汇总外商投资企业及社会各界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在不断加快“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伴随中美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外国投资法》的最终落地值得期待。
(作者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