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三秦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15-01-19 14:26:00 来源:环球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建立完善、严密的环境法治体系,发挥法律保障机制的作用,才能真正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才能真正做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也才能实现建设与生态相协调,发展与环保相协调。
建设环境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环境质量关系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用法律这一强制性手段明确开发和保护的边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自然保护区、土壤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领域还处于缺位状态,《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施行多年的法律亟待修订和完善。为此,当前最紧迫的是要按“依法治国”的理念,对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加以修改完善,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其次要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填补立法空白,加快立法进程,形成完整的环境法律框架体系。同时要完善配套法规以及有关的环境法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环保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真正形成科学、系统、严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做到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设环境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务实创新。一是在理念上要牢固树立环境法治意识,坚持法治发展、科学发展和文明发展三结合的发展观,以系统化思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二是在目标上要注重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以直接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保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注重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在思路上要通过市场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推动地方党政领导转变执政理念,改变过去片面强调GDP的政绩观和依靠要素投入拉动的发展观,更加重视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长远效益。四是在环节上要统筹兼顾,除了完善立法之外,还要特别解决环境执法不力、环境监督不严、环境守法不到位等问题。五是在实效上要下力气解决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实施的社会监督和权力监督。
建设环境法治体系,必须坚持执法必严。环境法治的最终目的是要使环境保护法律得以贯彻,没有法的实施,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法治为先导,做好环境保护法律的引领者、执行者和推进者。在执法方式上,要由以往的单一型、经验型、粗放型向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转变,落实最严格的措施。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要通过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司法机关等新措施、新手段,做到铁腕执法,铁面问责。强化与公安等司法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在执法手段上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通过建设覆盖完整、布局合理的环境监测站点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形成先进的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保障能力。在执法效果上,执行最严格的问责,通过严格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治污责任。建立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严重危害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环境执法人员要敬仰法治,坚守法治,坚持大局意识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只服从事实和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以公平、公正、严格的执法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建设环境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全民监督。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四中全会明确了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这是法治思维的一大突破。要完善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完善政府部门关于空气、水和土壤为重点的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和环境执法、环境突发事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总量减排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强化企业对自身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排污单位需要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信息。健全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监管、环境评价机制和制度,汇集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决策最大限度接近民意。要支持和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发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和受理反馈制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