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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68696元内免征个税

  • 发布时间:2015-01-19 11:29:24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时报讯(记者 战旗)记者昨日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的数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公布了2015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300%为14058元。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4058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该负责人称,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3倍为168696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5年度本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68696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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