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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德龙超市被判10倍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1-15 09:34:52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消费者报

  从超市买来的即食海蜇配料表中的添加剂阿斯巴甜未标识化学成分,江苏消费者苏先生一纸诉状,将销售商麦德龙超市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吴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该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标识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审判决超市“退 一赔十”。

  据苏先生介绍,2014年4月他在苏州市吴中区麦德龙超市购买了铭达牌即食海蜇头、海蜇丝系列产品共49瓶,共计1054元。回家后,苏先生仔细查看瓶身上的配料标签,发现其中有一种名为“阿斯巴甜”的添加剂。通过查阅资料,苏先生获悉,阿斯巴甜是一种含有苯丙氨酸的甜味剂,该类化学物质若被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用吸收,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超市辩称,海蜇类食品富含蛋白质,不适合苯酮尿症患者食用,所以就算没有标注出苯丙氨酸,也不会对苯酮尿症患者产生危害,故而不违反《食品安全法》。

  吴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麦德龙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因超市销售的海蜇产品标签标注含有阿斯巴甜,而阿斯巴甜不适用于苯丙酮尿症患者,会有损其身体健康,并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对于使用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的食品应在商标或说明书中标明“阿斯巴甜(苯丙氨酸)”字样,以达到警示的目的。据此,法院认为该食品添加阿斯巴甜却未标注苯丙氨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麦德龙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及其他标识的证明文件,但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明知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苏先生货款1054元,并支付赔偿金10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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