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保委昨再发函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发布时间:2015-01-14 03:35:03 来源:今日早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遗失实名车票就得另行购票?》后续
提交诉讼材料已满7日,是否受理答复迟迟未收到
省消保委昨再发函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若你也有类似“丢火车票必须重买”的经历,欢迎跟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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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祝瑶
如今购买火车票已越来越便利,可如果车票丢了,想挂失、补票、改签、退钱却并不容易。不少消费者心生疑问,既然已经实名制购票,为何铁路方面不能凭身份信息查询,而是让乘客单方面承担风险?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认为“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
然而,截至昨日记者发稿前,7天受理期限已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仍未出具是否受理浙江省消保委起诉的答复。
期满7天仍未收到答复 省消保委昨日再发函
丢失火车票必须重买,非实名制情况下,铁路部门的这一要求似乎情有可原;但是在票、证、人一致才能乘车的“实名制”情况下,如此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去年底,浙江消保委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告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此举还获得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支持。
昨天,记者联系上本次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代理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她透露,早在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已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当场出具了资料接收清单。
今年1月6日,省消保委接到一份《补充材料通知》,随即按照要求提供了被告上海铁路局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原件。
“至今省消保委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已经满14日,即便是提交的补充材料也已经满7日。”徐霄燕说。截至昨晚8点记者发稿时,作为代理律师,徐霄燕依旧未收到法院是否受理的通知书,或是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徐霄燕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作为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行以来提起的国内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浙江省消保委状告“铁老大”的公益诉讼也颇受业内关注。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消保委相关人士认为,“此规定明确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记者了解到,因为还未获得确切答复,浙江消保委已再次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函,要求对方依法按时受理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是“霸王规定”还是无奈之举 网友热评“丢票必须重买”是否合理
即便该起公益诉讼进展缓慢,但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消保委把‘铁老大’告上法庭”事件还在持续发酵,还因此引发了网友热评“铁老大”的诸多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近日,在微博、微信等各大公众平台,有不少网友吐槽自己有过类似“丢失火车票必须重买”的经历,这种看似只属于少数“马大哈”的行为,其实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在采访中,多数消费者的观点是,既然已经“实名制”了,乘客有买票有后台购买记录为证,“铁老大”单方面一刀切要求“另行购票”,有些说不过去。“在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应该核实遗失车票人所购车票是否属实,而不是一律强制另购车票。”网友“小位”建议,“实名车票能不能开通挂失和补领功能。”
也有网友表示理解,认为“这是无奈之举”,毕竟不是所有车站都可以刷身份证出入车站。要是不设立“丢票另行再购”的规定,增加乘客不当心丢票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当一人遗失车票时,也不排除被其他无票人使用的可能。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赵公明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铁路部门的规定不对等,有“霸王规定”之嫌。“旅客和铁路部门本身是一个运输合同关系,而铁路制定的规定,本身就是合同的内容,按照合同法,合同内容应该照顾双方利益,而不是只考虑降低自身的风险。”
与此同时,还有网友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质疑“铁老大”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例如,程女士向记者“吐槽”,自己曾想补一张车票作报销凭证,遭到了铁路部门的拒绝。程女士表示,自己从北京到杭州出公差,提着行李出站后,才发现丢失了这张火车票。又悔又急的程女士连忙打给12306客服咨询补票事宜,“哪怕我说破嘴皮子,质疑‘为什么不可以补票’,或要求出具一份行程单,客服还是只有一个回答——‘不能补’。”
此外,“为什么一等座和二等座会因为服务不同,产生价格差,而坐票和站票却是同一个价”也成为网友的争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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