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交易收购白沙洲被判无效
- 发布时间:2015-01-14 02:31:01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京报讯 (记者朱星 王叔坤)昨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九公司”)和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产品交易”,0149.HK)关于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白沙洲大市场”)的股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最高法判定,中国农产品交易和王秀群等当事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并判决该报批协议无效。
天九公司的代理律师梁明表示,下一步将会以最高法的判决书,提请商务部撤回当初下发的关于股权收购的批文,就白沙洲大市场的股权转让一事,双方将重新协商。
靠假合同获得商务部批文
2007年,白沙洲大市场的拥有者王秀群和天九公司,与中国农产品交易(当时名为“中国高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以11.56亿港币的价格将各自持有的70%和20%的股权转让给中国农产品交易。(以下将两协议简称为“11.56亿收购协议”)
2007年5月11日,中国农产品交易就上述收购在港交所做了公告。
根据2006年,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股权并购”的文件申报和程序有更严格的要求。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群威对新京报记者分析,外资通过股权置换收购境内企业的合同,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但是想要通过审批很困难。
王秀群表示,为了规避商务部较为严格的专项审查和避税,在中国农产品交易的认可和默认下,白沙洲公司相关人员炮制出一份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农产品交易以总价0.89亿元从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收购白沙洲大市场,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形式支付。(下文简称“0.89亿收购协议”)
白沙洲公司根据“0.89亿收购协议”向商务部报批。
商务部于2007年11月26日正式批复同意该项并购,并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根据商务部的批复,中国农产品交易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白沙洲公司的股权、公司性质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当时担任农产品公司执行董事的“收购中间人”杨宗霖在一份律师笔录中称,当时为了能通过商务部审批,所以伪造了上述“阴阳合同”。
2007年12月5日,中国农产品交易发布公告,宣布收购白沙洲大市场事项完成。
最高法认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此后,王秀群、天九公司与中国农产品发生矛盾,农产品公司委派人员掌控了白沙洲大市场。
2010年12月,王秀群和天九工贸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称“0.89亿收购协议”是一份“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骗取国家审批为目的的虚假协议”,请求法院宣告该协议无效。
一审判决中,中国农产品交易辩称,“0.89亿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该公司辩称,并未参与伪造报批材料。提交给商务部的“0.89亿收购协议”和在港交所公布的“11亿收购协议”系“主从关系”,并非阴阳合同。因为“0.89亿收购协议”已获商务部审批通过,因此“11亿收购协议”无需再报商务部审批。该公司称,王秀群一方是“妄图通过诋毁真实交易来撤销股权转让。真实目的在于反悔涉案股权转让”。
湖北高院未接受中国农产品交易的观点。湖北高院在判决书中认定,“0.89亿收购协议”仅系基于报批目的而设立,“11亿收购协议”才是双方用于实际履行的协议。
不过,湖北高院称,虽然“0.89亿收购协议”仅系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故对王秀群和天九工贸要求宣告“0.89亿收购协议”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而后王秀群上诉。最高法在判决书中表示,当事人串通签订“0.89亿收购协议”,目的是规避必要的较为严格的行政审批要求,破坏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最高法表示,“0.89亿收购协议”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认定该协议无效。
最高法撤销了湖北高院的一审判决,并且认定“0.89亿收购协议”无效,中国农产品交易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鉴定费,合计约69万元。
■ 延伸
造假的代价
天九公司代理律师梁明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天九公司计划根据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书,向商务部提起申请,要求商务部撤销股权收购批文。
梁明表示,撤销收购批文后,天九公司可能会和中国农产品交易就白沙洲大市场的收购重新协商,如果双方谈不拢,则要求恢复原状,天九公司归还已获得的收购款,中国农产品交易则归还白沙洲大市场的股权。
第三方律师陆群威认为,商务部可以撤销且依法对虚假材料上报方进行处罚。“但是,也由于法院已认定了协议无效,商务部是否撤销批准已经意义不大,协议方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要求恢复原有状态。”
对于中国农产品交易而言,他们可能失去白沙洲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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