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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前须进行整体评估评价

  • 发布时间:2015-01-13 09:33:23  来源:南昌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万晓霞)记者昨日获悉,为提高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市制定《南昌市土地公开出让前整体评估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建立出让前土地整体评估评价机制。《方案》规定,从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采用招标、随机抽签等方式公开公平选择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公开出让前进行整体评估评价。

  据悉,土地公开出让前整体评估评价是指由南昌市政府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前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采取招标、随机抽签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对地块内建设项目报批所涉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地震安全评估、安全条件评价、区域性雷击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地块内整体评估,各相关部门根据评估评价报告出具相应许可批复。

  《方案》规定,对拟公开出让地块,国土部门获得确定的地块信息参数(含地块编号、地块名称、地块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等基本信息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部门、水务部门、防震减灾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气象部门等相关市直部门。

  同时,相关市直部门获取拟公开出让地块信息参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采用招标、随机抽签等方式公开公平选择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

  《方案》指出,签订服务合同的中介机构应依法依规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评估评价事项报告,并按时间向各相关部门申报相应的许可批复。各市直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评估评价事项的许可批复工作,并将评估评价许可批复的完整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备案并及时转交至国土部门。

  宗地成交后,国土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将从市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的拟出让地块前置完成的全部评估评价审批事项许可批复材料,按照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逐项移交给宗地受让人。此外,《方案》规定,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土地公开出让前整体评估评价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的,按相关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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