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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锦控股股东高管涉嫌内幕交易被罚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1-13 07:2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了最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一宗关于新华锦控股股东高管徐东波的内幕交易案也随之浮出水面。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3年8月19日,也就是在新华锦宣布因重大事项停牌的当天上午,时任公司控股股东鲁锦集团副总裁的徐东波,控制并使用“姜某某”账户“突击”买入11.4万股新华锦股票,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敏感期高度吻合,构成内幕交易情形,证监会决定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对于此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徐东波获利金额虽然才1万多元,但是其证券交易累计成交金额已经超过了50万元,即便没有获利,按照内幕交易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也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控股股东相关高管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臧小丽表示,内幕交易行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作出的,不应该由上市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处罚上市公司。另外,从某种角度来说,上市公司也是受害者。

  事起“夭折”重组

  据了解,2013年3月15日,齐鲁证券投行部钱某首次向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副董事长兼总裁王某某介绍青岛乾运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运高科)的有关情况。2013年3月30日,新华锦和乾运高科第一次见面沟通重组事项,双方都表示出合作意愿。2013年4月7日,重组双方第二次见面,探讨资本合作意向,沟通行业技术。2013年4月12日,新华锦集团召开资本运作委员会会议,首次研究该重组事宜。2013年7月22日,新华锦集团第二次召开资本运作委员会会议讨论该重组事宜,会议提出了“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乾运高科有关资产”的思路,原则上同意实施该重组事项。2013年8月9日,重组双方第三次见面,交流各自战略发展思路和企业文化,并就合作的核心条件初步交换意见。2013年8月16日,重组双方第四次见面,初步确定新华锦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乾运高科,并就合作核心条件进行全面讨论,同意在最终决策确定后开始实施。2013年8月19日上午,双方第五次见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上市公司停牌。8月19日下午1点,公司股票开始停牌,并于8月20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连续停牌公告。

  然而2013年10月21日晚间,新华锦却称公司原拟通过定增购买从事新材料业务的独立第三方的股权资产,由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收购价格及部分重组协议重要条款未能最终达成一致,决定终止筹划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并于2013年10月22日复牌。

  高管顺势买入

  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时任新华锦控股股东鲁锦集团副总裁的徐东波,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形,其早在2013年4月12日之前就已经知悉新华锦收购乾运高科的事项,并于当年7月22日参加了新华锦资本运作委员会的工作会议,该次会议原则上同意新华锦收购乾运高科的方案。

  徐东波在2013年8月19日新华锦停牌前,利用“姜某某”账户于10:56至11:15精准买入11.4万股,成交金额97.91万元,而该账户自2012年6月2日至2013年8月18日并无任何交易,至2013年10月22日“新华锦”复牌之后全部卖出并因此获利总计1.53万元,期间同样没有交易其他任何股票。

  证监会认为,徐东波的上述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特征明显,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重组进程高度吻合,买入意志坚定且意愿强烈,构成 “内幕交易”的情形。

  证监会最终认定,由于徐东波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的悔过态度较好,对徐东波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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