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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官员受贿17万获刑5年 称全给领导送礼后改为2年

  • 发布时间:2015-01-11 11:04:00  来源:大洋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龙岗区职训中心主任吴某光收受17万元贿赂,为商人承揽校园工程提供帮助,一审被判受贿罪获刑五年。不过吴某光辩称受贿钱财均用来公务接待送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其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翻供称受贿是用来公务接待

  龙岗区职训中心成立于2009年,负责龙岗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该单位系龙岗区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均为财政核拨。吴某光系该中心主任,正处级干部,他于2013年4月16日,向龙岗纪委投案自首。

  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0年到2011年期间,吴某光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7万元。这包括某龙公司邓某生提供的现金7万元以及手表一块,吴某光为该公司获得职训中心的手机维修招投标项目、承揽小型工程和工程付款方面提供了帮助。另一单则来源于思某创公司韩某瑞提供的10万元现金,吴某光为该公司取得职训中心的招投标项目、协议采购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

  不过一审时,吴某光的辩护人就提出,吴某光的行为是单位受贿罪。据悉,此案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侦查阶段吴某光所做的六次笔录,都承认受贿21万元,钱都用于个人消费。

  由于吴某光系处级干部,需要异地起诉。该案此后由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阶段,吴某光全面翻供,只承认收受17万元,并且表示钱均用于公务活动。

  赴北京拜访领导送手机电脑

  据悉,2012年职训中心确实代表龙岗区参加“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评比。吴某光翻供的供述称,为了做好评比工作,2012年5月到12月,他先后四次邀请专家等前往龙岗考察报道该区的工作,同时还曾赴北京给有关领导请客送礼。一共花费17万多元,这笔钱正是来源于贿赂款。

  吴某光供称的最大的一笔花销系去北京拜访领导,花费总额达到8.75万元。2012年7月,他和市教育局郑姓科长、横岗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副校长温某等人去北京拜访相关领导。出发前,他在深圳购买了5部三星手机,每部4900元。苹果手提电脑2台,每台12500元。用于送礼。同时还在北京请领导吃饭花费1.8万元,唱歌娱乐花费2万元。

  同去的深圳市教育局有关工作人员证实了此事,并表示,吴某光确实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吃饭唱歌并送礼。温某也证实了这一说法。而公开的信息也显示,2013年3月,龙岗区当选成为第五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之一。

  除此之外,亦有证据显示,龙岗区曾为申办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下拨50万元经费,但是吴某光案发时,这笔钱并未能拨下。还有多名证人证实,吴某光确实曾提过拿过回扣,准备用于单位不便报账的支出。

  二审改判单位受贿罪获轻判

  一审审理期间,吴某光的辩护人就认为吴某光的行为并非个人受贿,而是单位受贿罪,应予以轻判。不过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吴某光犯受贿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对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吴某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吴某光翻供后的供述,能够得到大量在案证据的印证,且该供述一直稳定,根据裁判原则,他翻供后的供述应予以采信。同时,中院还认为单位犯罪判决标准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收益是否归单位,结合该案,有证人证言显示吴某光在收钱时表达过收钱用做单位支出,实际运作中,也确实用在公务支出,应视为单位犯罪。

  据此,深圳市中院撤销一审罪名以及量刑判决,吴某光被改判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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