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副总不见好处不办事 称收钱是过节收红包
- 发布时间:2014-12-03 07:4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地产公司副总不见好处不办事
涉嫌“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受审
利用手中职权,刁难公司的生意伙伴,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多次暗示并收受对方“好处费”,破坏公司形象引火烧身。近日,其因涉嫌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在法院受审。
受贿破坏公司声誉
40多岁的吴某是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在签订合同审核中的变更签证以及对工程结算的审核等。
检方指控,去年至今年4月,吴某在公司与业务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先后收受3家公司3.5万元贿赂。今年5月,吴某所在公司向警方报案,将其抓获,在其家中搜出6万元现金。吴某交代,其中4万元是受贿款。
公诉人诉称,去年底,吴某所在房地产公司在荆州开发一处楼盘,将高压电线工程交予荆州某公司。但身为商定合同的最终签字“决定人”,在双方洽谈期间,吴某总是故意拖延及刁难,并要求与他指定的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然而经荆州某公司调查,吴某提供的该公司产品,并不在荆州市电力公司的产品目录中。为签订合同,荆州某公司员工周某先后向吴某行贿两万元。
称收钱是过节收红包
此外,去年初,吴某公司在武汉开发某楼盘,武汉某楼宇智能系统公司负责该水电安装工程。工程结束后,智能系统公司要求结算工程款,但必须由吴某签字。该公司法人贾某找到吴某,吴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迟并拒绝结算。今年4月30日晚7时30分,贾某将吴某从家中叫出,在车里送给他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
武汉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某所在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几个合同,然而执行过程中,吴某多次向电气公司负责该合同业务的赵某暗示,称按照“管理”应该向他“表示表示”。吴某还威胁称,以后工程借款可能会遇到“麻烦”。赵某认为吴某是想要钱,迫于无奈,于去年底送给对方1万元现金。
公诉人诉称,周某、赵某等人的供述,足以证明,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3.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吴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某承认收受贾某等人钱财,但否认索贿。他辩称,贾某是公司董事长亲戚,对方给5000元,是国庆节的红包;而收受周某1万元,是为了给对方介绍北京的工程。法官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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