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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开启“期权元年”上证50ETF期权2月9日上线

  • 发布时间:2015-01-11 10:02:16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年,注定成为资本市场“期权元年”。

  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试点范围为上证50ETF期权,其正式上市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继多项改革创新后,资本市场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同时,也开启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期权元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发布会上表示,《试点办法》和《指引》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来自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投资者多条意见建议,对此,证监会也进行了增加、调整或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了新增期货子公司可从事做市业务,对《指引》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一步明确、细化,对《指引》和《试点办法》个别条文文字进行调整或修改等。

  上证50ETF期权交易将于下月启动

  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试点办法》,标志着股票期权规则体系基础框架搭建完毕,同时,随着2月9日股票期权的上线,境内首家产品线横跨现货及衍生品的交易所也将诞生。业内人士表示,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推出,一方面是资本市场多项改革创新后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另一方面,也开启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期权元年”。

  邓舸介绍,《试点办法》仍然共30条,主要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其他规定五方面内容。在征求期间,共收到来自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31条。各方普遍认为,《试点办法》对股票期权交易的要点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与所司业务规则的衔接较好,从意见建议内容来看,包括了与条款直接相关的意见,涉及整个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的意见,和与产品方案细节相关的意见。

  邓舸表示,《试点办法》对第二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等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调整;涉及整个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的意见,不属于《试点办法》范围,证监会将在后续工作中持续研究完善;与产品方案细节相关的意见,在《指引》和所司业务规则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在《试点办法》中重复规定。

  期货子公司可从事做市业务

  《指引》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同样受到了业内的高度关注。邓舸说,《指引》共收到来自行业协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26条;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建议明确允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期权做市业务,和建议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规则或指引文件中,对《指引》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行细化两部分。

  经证监会批准,期货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规则或指引文件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行细化和予以明确。此外,对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见,《指引》已进行相应修订;另有部分意见涉及对《指引》内容的理解以及对行业期权业务发展的建议,后续证监会将结合行业培训和发展规划,加强培训和研究。

  根据《指引》规定,期货子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是子公司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三是子公司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四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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