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重视税收法定原则
- 发布时间:2015-01-10 03:00:17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务院法制办就税收征管法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彰显了吸收公众参与的科学立法精神,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公众对税法的遵从度,也反映了国家加快推进税收法定的步伐。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体而言,则包含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是当今各国通行的税法基本原则。近年来,“税收法定”受到了广泛关注,起因主要在于在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这3部法律,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我们可以看到,在税种法定方面,国家已经明确表示要逐步将非法律形式的税收规范转变为法律。在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推进了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法的立法工作。在程序法定方面,作为税收基本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也经过长时间讨论、酝酿,公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有的人对法律容易产生“重实体,轻程序”的认识,认为实体法才是重要的,程序法则无足轻重。实际上,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同样非常重要,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去实现。具体到税法而言,税收征管法对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个税种的法律须由税收主体通过税收征管法去执行、实现。在此过程中,限制、规范征收机关的权力尤为重要。近日税务总局表示将分批推出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显示了税务部门对“依法治税”认识的深化。但对征税机关权力的规范,最重要的还是要由税收征管法进行系统、全面、严格的规定。
当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正在大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此背景下,无疑应该加快税收法定的步伐。但我们同时也应认识到,由于税制改革涉及多个税种,关联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税收法定的任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而是应该统筹规划,逐步推进。比如,直接税改革的重要前提条件是自然人纳税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就须先由税收征管法明确相关制度,之后才能推行直接税改革,包括房地产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或完善。
我们期待着经过公众的广泛参与讨论、贡献智慧,一部更加规范、科学的税收征管法早日出台,助力我国税收法定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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