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执字第000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张跃娟坐落于屯溪路261号2幢602室,建筑面积52.04平方米的房屋已裁定过户,特公告合产004798号《房地产权证》作废。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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