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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贷给农户有优惠

  • 发布时间:2015-01-08 08:29:32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此举旨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根据两部门对外公布的《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免征营业税,还包括所得税优惠。

  两部门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两部门通知,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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