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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 发布时间:2015-01-07 02:51:58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钟真孔祥智

  自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化服务”的概念以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历了八十年代的服务内涵拓展期、九十年代的服务体制机制调整期和新世纪以来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期等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基本格局。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新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面临新的复杂环境,亟待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大战略意义

  “三农”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三农”发展亦呈现出农业生产成本持续走高、农村劳动力有限剩余、农业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农民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收入双增长等阶段性特点。特别是农业投入和产出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增长动力更多地来自农业外部因素等趋势日益突出。这必然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须紧紧围绕这些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

  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一届党中央提出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实践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在多个层次上交织融合。因此创新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本身就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强化农业双层经营中“统”的功能,为农业突破分散经营的局限提供多种可能。

  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当前,伴随我国“四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然而,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必然绕不开亿万农户分散经营的基本事实。近期中央出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可见,以服务的规模化来弥补经营的细碎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战略取向。

  “十二五”以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现状与问题

  制度创新不充分,体制机制尚未理顺。在思想认识上,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明晰的思路。在支持措施上,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扶持不多,尤其缺乏针对经营性服务主体的补贴种类。从政府层面来看,条块分割严重,为农服务资源缺乏统一整合。从市场层面来看,伴随着基层服务机构改制,公益性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而丧失公共服务功能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社会化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高。

  供求结构不合理,多元化需求尚难满足。从服务内容上看,农户对综合性社会化服务需求度最高的前三项分别为:信息服务、金融服务、销售服务;而农户接受外部服务最多的前三项分为:技术指导与培训、农产品销售服务、农资购买服务。可见服务的供给并没有与需求的优先序相匹配,特别是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从服务主体上看,公益性服务主体因管理体制不顺、队伍素质不高、工作经费缺乏等问题越来越无法满足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农业服务的个性化、全程化和综合性需求。

  村集体服务能力弱,区域供给能力不平衡。我国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薄弱,组织机构涣散,难以有效承担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职能。此外,由于我国不同区域间农业资源配置、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因素相异,各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成本不同,服务能力差异也较大。

  农民职业化程度不高,采纳现代农业服务的积极性偏低。一是,农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小,限制了采用新型农业服务的经济动力。二是,部分农民固守传统的农业理念,主动采用新的技术或经营模式的意愿不强,接受起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三是,目前农村的劳动力老龄化、妇女化、低质化现象突出,部分农户即便有接受现代农业服务的主观需求,也缺乏相应的实际能力。

  “十三五”期间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议

  明确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思路和原则。深刻领会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改革的总方针,明确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大战略意义和思路原则。在服务性质上,农业社会化服务兼具公共品与私人品的经济学特征要求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并举。在服务内容上,在强化技术指导与培训、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等传统服务的基础上全面拓展包括仓储物流、品牌宣传、电子商务、金融借贷等多方面服务。在服务主体上,在强化政府机构、涉农企业等传统服务主体的基础上强化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功能,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农村经纪人、专业化服务机构等新型服务主体。

  加大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政策设计和资金投入。一方面,完善公益性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一是要整合为农服务资源。加强政府主体地位,打破部门、领域、行业界限。二是加强农口以外涉农力量的参与,形成以农业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合力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的局面。三是要增加政府购买公益性农业服务的投入预算,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

  另一方面,扶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形成多元竞争的服务格局。一是要支持将龙头企业作为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要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二是要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经营组织。三是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机户、农村经纪人等农村各类专业户的培育力度。建议研究设立针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专项补贴。

  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瞄准度和有效性。一是要提高政府部门公益性服务的准确性。改变目前公益性服务机构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单一服务方式,加快向信息、营销、资金、创业支持等“全方位”服务领域拓展。二是要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管理。以市场化为主导,建立“有进有退”的社会化服务市场机制。三是要推动单个服务主体提供多样化服务的同时增强多个服务主体的协调性。四是要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信息反馈和评价机制。建议试点在公共服务体系中设置专职人员,反馈各方的需求与供给信息。

  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供给和区域均衡。一是要在资金、信贷和税收上加大对村集体的扶持。加快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使村集体具备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要根据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特点确定村集体农业服务的角色与功能。三是要加强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建议国家和有条件的地区抓紧制定“基准评价指标”和“地区差异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尽快编制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加强农民对现代农业服务的接受动力和承接能力。一是提高现代农业对农民的吸引力。提升农业的职业含金量,促进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接受主动性。二是要重点开展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三是要探索建立公益性的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议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率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认定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挂钩试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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