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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非住宅房租标准调整

  • 发布时间:2015-01-01 08:32:35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调租标准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5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26元调整为3.39元

  ●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9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68元调整为8.89元

  ●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1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9.75元调整为10.73元

  本报讯(记者 陈璠 见习记者 贾云娇)今日起,本市城镇范围内,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调整租金标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房管局和各有关单位,做好2015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调整后增收租金部分全部用于房屋修缮,提高房屋完好率,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按照调租标准,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5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26元调整为3.39元;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9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68元调整为8.89元;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1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9.75元调整为10.73元。

  按照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租金单价分为四类。《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社会公益事业用房(如托幼园所、老年活动中心等)。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或者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计租。《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等行业的用房。《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的用房。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公式为: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价×建筑面积+附加租金。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金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通知要求,自租金调整之日起,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一律重新签订《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中“保管自修”租赁双方签订《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保管自修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换发《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原《合同》、《使用证》、《保管自修责任书》同时废止。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调租政策,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进行测算,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标准,确保租金计算和《合同》、《使用证》、《保管自修合同》填写准确无误。此次调租换证工作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工商业和金融业用房转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参照非住宅房屋市场租金协商确定租金标准。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后增收租金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提高房屋完好率,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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