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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法治亮点回眸

  • 发布时间:2014-12-30 01:00: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刘武俊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出现的一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法治中国”新蓝图,《立法法》实施14年后首次大修助力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各地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彰显宪法权威,《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后大修激活“民告官”正能量,《刑法》大修死刑罪名大减彰显司法文明,司法改革试点亮点频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责制进入实际运作阶段,跨境追逃追赃力度空前。

  让我们沐浴着法治的阳光告别2014,共同期待2015中国法治奏响新的凯歌、谱写新的华章。

  四中全会描绘“法治中国”新蓝图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决定》的出台,意味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决定》绘就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路线图,提出了依法治国升级版方案,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法治就是良法善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治基本内涵,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就是“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原则,亦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凝聚法治共识,就必须深刻认识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厉行法治,就必须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立法法大修 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

  2014年8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立法法实施14年后首次修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也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本次大修对地方立法权的“放”和对授权立法的“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下放地方立法权。将以前仅有“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所有“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明显扩容,这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的亮点之一。草案拟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草案同时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建、环保等城市管理方面事项。地方立法事项须省一级人大批准。

  严控授权立法。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立法法草案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

  法律草案要上网征求民意。立法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重要的法律案还可能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通报。草案还规定,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这意味着立法公开、开门立法成为立法的基本理念,上网征求民意成为制定和修改法律必须完成的“规定动作”。

  宪法宣誓 彰显宪法权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1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11月14日,深圳5位新任领导干部手持宪法宣誓。“我接受任命,谨此宣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恪尽职守……”

  新任领导干部和法官举行宪法宣誓,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也可以通过庄严的仪式强化官员宪法意识,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的氛围。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选举产生的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一规定目前只是党中央的一项决定,将来有必要修宪时正式载入宪法,弥补宪法缺乏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缺憾。

  行诉法大修 激活“民告官”正能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对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有望破解“民告官”制度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激活“民告官”的司法正能量。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尤其是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具有重要意义。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改成了“行政行为”,为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清除了法律原则障碍,同时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多种新型案件。实践中,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的口号将有望真正落实到“红头文件”的层面,打着“红头文件”侵权的乱象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用立案登记制度破解民告官案件立案难。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落实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用问责制破解“告官不见官”现象。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确立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让“官官相护”无处遁形。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民告官案件的提级管辖和异地管辖上做了技术性的完善,对县级以上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将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死刑罪名大减 彰显司法文明

  2014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个罪名取消死刑适用。减少死刑罪名、促进人权保障以及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突出亮点。

  我国当前奉行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限制与废止死刑已成为死刑变革的国际潮流,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司法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国情民意,立即废止死刑尚不现实,但是从限制到废止死刑是我国死刑改革的趋势。

  本次对现行刑法的修改具有鲜明的减法色彩,大刀阔斧做减法。取消死刑后,这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可以做到对这些犯罪中危害严重情形进行严厉惩治。这可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而做到整体惩治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

  司法改革试点 亮点频现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上海等地的司法改革试点也已拉开序幕。

  相对于前几轮司法改革,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终于回归体制的轨道,真正触及体制问题,而不再局限于工作机制的改革。特别是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就是司法体制上的一个重大变化。

  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要勘定司法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运行,让审判的归审判、行政的归行政,司法必须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

  开展司法改革试点是探索司法规律和积累改革经验的有效途径。作为司法改革试点中的唯一直辖市,上海的司法改革试点颇为引人关注。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有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担当“探路先锋”。

  上海在市二中院、市检察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检察院等8家单位先行试点。试点方案包含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省以下法检人财物统管等五项内容。根据方案,上海准备用3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不在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的择岗分流,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同时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法官、检察官。

  司法改革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在具体措施上积极探索实践。各地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层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期待司法改革试点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沿着法治的轨道遵循司法规律顺利推进、依法推进,真正革除影响公正司法的体制之弊,让司法公正迸发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干预司法问责 要动真格了

  甘肃率先出台规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一律党纪政纪处分。2014年11月初,甘肃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从10个方面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作出规定、提出要求,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该规定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全国出台的首个省级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将予以问责,并且是要动真格的予以“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建议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等政法机关也尽快出台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应当予以问责。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公正从来就不是一句空话,必须不折不扣地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上。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地做尊重和支持独立审判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楷模,而无权干预司法。

  跨境追逃追赃 力度空前

  自2014年7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猎狐2014”专项行动,至今年11月APEC北京会议、G20布里斯班峰会,追逃追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2014年7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展开“猎狐2014”专项行动。

  公安部11月17日发布的消息显示,自“猎狐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有2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归案。201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目前,我国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初步构建了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另外,2014年APEC北京会议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G20布里斯班峰会通过的反腐行动计划,这些都给我国的跨境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基础。

  “追赃”往往是追逃的突破口,有望为追逃创造有利的条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以专章形式第一次完整规定了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要求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这极大地拓宽了各缔约国就如何追回腐败资产开展国际合作的渠道,促进了各缔约国就资产追回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性。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也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潜逃新加坡并将2953万元贪污所得转至新加坡,2014年8月上饶市检察机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李华波的涉案财产和违法所得。2014年11月,湖北省也启动了首例没收外逃贪官违法所得案。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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