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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诉银行骚扰短信案原告胜诉 个人维权体现公益价值

  • 发布时间:2014-12-28 12:5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央广网上海12月28日消息(记者杨静)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相信大多数手机用户都受到过垃圾短信的骚扰。日前,上海出现一例客户诉银行发送商业短信骚扰的案件宣判,工商银行95588平台因为频发商业信息构成侵权,浦东法院判决工商银行赔礼道歉。

  据了解,这不仅是上海首例针对银行的发送骚扰短信的胜诉案例,还有可能是全国首例,案件缘起是2011年6月,原告刘先生在办理了工商银行的牡丹畅通卡以后,不断收到工商银行通过“95588”平台向其发送的与其银行卡并没有直接关系的商业促销短信。在多次联系工商银行要求停止发送此类短信未果的情况下,刘先生将工商银行诉至浦东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工行发送信息的性质上。刘先生认为,95588作为这个专用服务短号码,信息发送应围绕银行卡内资金变化等重要信息,而工行则认为刘先生在申请银行卡时,已经同意了《领用合约》中“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以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的条约,而银行所发送的商业短信均为“与银行卡有关的信息”,所以银行认为不属于垃圾短信。

  经法院审理,认定《领用合约》中的信息范围应指狭义的身份确认、余额变动、消费提醒、转款到账等金融信息,并且,工行并没有经许可利用其所掌握的手机号码向持卡人发送商业性短信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工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刘先生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公诉的费用。

  在这起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刘先生提起法律诉讼之后,工行立刻停止向刘先生发送商业短信,可见其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银行未经允许发送商业信息,实际上是利用其专属服务号码的特殊属性强迫用户接收不必要的信息,并且侵犯了用户的信息受保护权利。所以本案主审法官指出,银行如欲向用户推送商业性信息,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在用户签约时明确其拟发送的信息的性质、类别、内容等等,以防止其发送短消息的行为骚扰用户,构成侵权。同时银行应当考虑改进短信服务,方便用户及时退订商业短信。从广大的用户角度来说,本次案件原告的胜诉也为更多用户利用合理合法方式来消除垃圾短信困扰起到了一个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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