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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限行应不应开法律口子

  • 发布时间:2014-12-28 01:29:39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科技日报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陈瑜)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安东在发言中指出,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前提下,修订草案的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他建议慎重考虑第45条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

  这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涉及到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共两条。

  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李安东说,第72条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但第45条很可能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辜胜阻委员也针对将“限制或禁止机动车行驶”纳入法律条文提出看法:“我们有必要通过停产、停工、停车的方式来治理大气污染吗?”他认为,从源头治理的角度,应当提高油品质量,调整消耗煤炭较高的产业结构,而不是以限制公民对合法财产的使用权来解决问题。“如果立法通过了,在重污染天气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那么就给单双号限行打开了口子,我们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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