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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三年

  • 发布时间:2014-12-26 09:33:0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联合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我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又一举措。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收费的小微企业,具体包括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此外,两部门明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两部门表示,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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