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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非无情尊法也重理

  • 发布时间:2014-12-26 07:32:20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日前,安徽省泾县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执行人马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将对其扣除的工资从每月1500元减至1000元,让其可以维持基本生活。

  马某与徐某之间因借款问题诉至法院,经审理,马某被判立即归还许某借款。但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许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泾县法院依据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决定扣留提取马某每月工资1500元,直至扣满38859.18元。

  2014年6月,马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称自己在2004年离异后至今单身,没有自住房,现租住在县城中,还有一个女儿正读八年级。自己每月工资不到2000元,且无其他收入,若每月扣除1500元,剩余工资根本无法维持自己及女儿的正常生活。并称拿到执行通知后,只能依靠借债度日,所以希望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合理扣留工资,保留其一定的房屋租金、生活费及女儿的学杂费。

  法院受理后,立即对马某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在确认马某生活确实较为困难后,决定扣留提取马某工资减至每月1000元。

  卫渭巢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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