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
- 发布时间:2014-12-25 02:30:50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2010年《国家赔偿法》曾大幅修改。到201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已经实施了20年。
●呼格吉勒图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福建念斌案等等,沉冤得雪之后,国家赔偿十分必要。目前呼格吉勒图家人也已委托律师,商谈国家赔偿事宜。
【访谈嘉宾】
陈春龙 原北京高级法院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
修法后赔偿案件并未大幅提升
新京报:再过几天,《国家赔偿法》就已经实施二十年了,那么20年来的实施情况,是否达到理想状态?
陈春龙: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不可能一帆风顺,《国家赔偿法》实施数年后,就暴露了一些立法缺陷,专家批评建议频频。所以,从2005年开始,用了5年的时间,于2010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取消单独前置的确认程序;引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公安机关举出未刑讯逼供之证据;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支付赔偿金时限;增加质证和监督程序。方便冤假错案受害人行使求偿权。
新京报:《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赔偿案件比以前多了吗?
陈春龙:《国家赔偿法》修改后,赔偿案件实际数量与修改前基本持平。其中缘由个人认为,上述立法对程序合法、结果错误的刑事拘留赔偿作了不当限定,是重要原因;部分公检法司及相关行政机关知错“私了”,不走国家赔偿程序;正规司法渠道不畅,公民对赔偿法了解不够,信“访”不信“法”;国家赔偿审理机构混淆请求权与胜诉权、立案审查标准与实体审查标准的区别,对立案标准的把握过于严格;潜存的冤假错案尚未被发现等等,也是重要因素。当然,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司法水平确有明显提高,防范冤假差错案件意识显著增强,亦是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未大幅上升的原因之一。
要对不予赔偿情况严格限定
新京报:经过这几年的司法实践检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陈春龙:实际上,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对程序合法、结果错误的刑事拘留只在超期羁押时才予以赔偿、未超期羁押一概不赔的限定,是很不适当的。
本来赔偿法(草案)一、二、三审稿规定程序合法、结果错误的刑事拘留一律赔偿,但在四审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打砸抢烧事件时的紧急情况下,该抓的抓了,抓了以后,通过甄别,该放的就放,最后受法律制裁是很少一部分,如果都赔那还了得。这么规定是为了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稳定大局。
新京报:针对这样的不当限定,立法以及司法机关应该从哪些方面作出改进?
陈春龙:个人建议:第一,立法或司法机关尽快作出相关解释,将程序正确、结果错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不予赔偿的情况,严格限定在分裂国家、分裂民族、危害国家安全等极个别情况,以保证此种情况的绝大多数能得到国家赔偿;
第二,抓紧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基础上制定紧急状态法。国内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反恐形势,也促使紧急状态法必须迅速提上议事日程;
第三,作为过渡办法,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程序、条件、时限三要素的合法刑事拘留,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国家补偿。
国家追偿不应继续“休眠”
新京报:国家赔偿是冤假错案平反后的必要程序。在目前的司法现实下,国家赔偿落实时会遇到哪些难题?又该如何解决?
陈春龙:保障公民权利落实国家赔偿的根本方面,在于切实提高司法水平,减少杜绝冤假错案发生,发生后及时处理,用好用足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其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有三个:一要解决执行难,二要进行国家追偿,三要酌情予以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决定执行难,对当事人的伤害更深。尽管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金的支付上增加规定了两个期限,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财政部门要对赔偿决定正确与否进行审核;还有一些部门为向财政部门申请,却让受害人在拿到赔偿金之前先写好收条;另外,还存在一些地方财政预算中赔偿资金不到位,少数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等情况。给冤假错案受害人以二次伤害。
为方便请求人早日领到来之不易的赔偿金,个人建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直接向财政部门领取赔偿金,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至于相关部门间的财经、纪律监督,应用其他方式解决。对地方财政预算中赔偿资金作出硬性规定,确有困难的,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补足。
新京报:之前曾被学者戏称为“休眠条款”的国家追偿,还在“休眠”吗?
陈春龙:《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追偿早有规定,但二十年来未落到实处。社会各界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导致冤假错案国家赔偿的工作人员未受到应有的经济追偿,十分不满。2013和2014年,北京先后有25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落实和完善国家赔偿法对错案责任人经济追偿制度。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20年经验基础上,尽快作出适用全国范围内操作性强的司法追偿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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