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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和解制度须防“花钱买平安”

  • 发布时间:2014-12-24 10:43:5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将添新手段。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证监会已就《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存在不足,中小投资者维权面临诉讼成本高、证据获取难、索赔效率低等现实困难,获得经济赔偿的效果并不理想。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维护“三公”,既使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也减轻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将开辟投资者获得有效救济的新渠道。按证监会的说法,行政和解是一种兼顾对违法违规者经济制裁和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的执法方式。行政和解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的专门制度安排,使投资者获得比通过民事赔偿程序更为及时、便捷、直接的经济补偿。同时,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经济代价和成本,惩罚和制裁违法者,从而实现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的整体目标。

  据称,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大量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国家采用行政和解执法的案件比例高达80%至90%。

  从《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可适用行政和解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上述违法违规案件中,目前投资者只有虚假陈述类可通过民事诉讼寻求补偿。这意味着行政和解制度的引入将扩大受害投资者获得补偿的覆盖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补偿有望实现突破。

  行政和解建立高效、便捷的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专业优势,简化申请程序,缩短申请时间,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者获得补偿的效率。由此,受害投资者不再“秋菊打官司”,没有民事赔偿诉讼遭遇的维权烦恼。

  A股市场现有两例主动赔偿案是万福生科海联讯,接受和解并获得补偿的适格投资者占比分别为95.01%和98.81%。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所指的和解制度不同于上述两家欺诈发行公司的主动赔偿和解。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行政和解是“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并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这就要求防止滥用和解制度,避免被有些人钻了制度漏洞,从而出现“花钱买平安”的现象。

  证监会此次强调,监管机构受理和解申请后,不得中止案件调查,坚决防止“以和代查”,始终保持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压力。《征求意见稿》设定了不得进行行政和解的情形,例如,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这些不得进行行政和解的违法行为,若被“一和了之”,看似和解补偿让违法者付出了经济代价和成本,实际上可能使其逃脱更重的责任追究,反倒变成减轻违法成本。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欺诈发行属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不适用于进行行政和解。假如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也“一和了之”,从而“终止调查执法程序”,将严重违背对此类违法行为打击重罚以及强制退市的主旨。对于构成犯罪的重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必须一查到底,从而防止违法者蒙混过关并逃脱牢狱之灾。

  行政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表明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仍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待解决的问题。市场上呼声较高的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应该成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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