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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机制有利于股市可持续发展

  • 发布时间:2014-12-23 09:23:4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税务总局12月17日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在原有股权转让纳税的框架上,进一步规范了股权转让的过程、税收征缴范围及转让方和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税收征管规范。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办法》。可以说,此次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公告,实际上是就上述两种方式之外的征管漏洞打上了一个补丁。

  第一,此次改革有利于公平税负。从公平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而言,对所有股权转让的所得征税势在必行,各类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增收的部分将可以用于社会经济发展中必要紧缺环节的支出。长期以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及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效果一般,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企业上市前由个人股东集中补缴个人所得税,这些人往往都是资产配置较高的群体,这就造成了大量不合理的递延纳税情况出现,将这些个人所得税合理管理起来,有利于财政集中优势资金用于国计民生的重点支出领域,是社会再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此次改革涵盖面广。《办法》规定非常全面,对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权、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均为纳税对象,应该说是史无前例的全覆盖。这将把流通股转让和限售股转让以外的所有股权交易行为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第三,此次改革有利于牛市的延续。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受长期以来熊市行情的影响颇大,现在新股发行同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如果在熊市思维下,这些股东就会希望尽量多转让股权,甚至有极端的股东希望放弃控股地位一次变现,这就会导致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如果能够对这些股权交易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必然会规避股东的过度转让行为;同样,某些企业热衷于市值管理而进行的股权回购,如果是不以企业发展为重心的股权交易,也同样会受到相关税收法规的制约。

  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逐渐步入牛市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偏爱以市值管理为基础来进行收购和融资,被收购股东也乐于看到自身财富的增长,如果能够在股权转让的同时强化公司治理,那当然是众望所归,但如果仅仅为了市值管理而进行的各类资本运作,则不仅仅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也不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展,需要以税收征管等方式来规范相应行为。

  当然,如果是合理的股权转让行为,又有利于产业转型和资本流动,比如收购境外高新技术企业后再定向增资,或向境外出售淘汰产能的企业股权,这些行为不但不应加以严格限制,还应在税收征管等方面放松管制,此时对股权转让诸多环节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则应重新界定,这会更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利于完善这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作者系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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