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没有基金公司做不成仓
- 发布时间:2014-12-23 01:34:3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期,多起资本市场“老鼠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监管层引入“大数据分析”查处“老鼠仓”成效明显。然而,由于缺乏相关制度,在多起“老鼠仓”案件发生后,“已离职”、“个人行为”已成为涉事公司回应、甚至推脱责任的标准口径。“老鼠仓”不断出现,却没有一家基金公司受罚,令人不可思议。
的确,不用否认,当一家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经理出现“老鼠仓”案件,如果仅有相关基金经理被依法处罚、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而与之相关的基金公司却可以“已离职”、是基金经理“个人行为”作为借口将自身管理责任一推了之,并不用负任何责任的话,那这样的结果,不但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老鼠仓”行为,而且还与市场“三公”原则不相符合。
首先就市场“三公”原则角度讲,众所周知,公开、公平、公正是适用于所有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因而具有普遍性。换句话也可以说,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所有资本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过程中,都应该、也必须承担与自身角色相对应的市场责任。在此具体就以基金经理“老鼠仓”现象为例来说,应该承认,虽然就目前所查处的“老鼠仓”案件来说,其的确多是基金经理个人受利欲熏心驱使所致。不过同时显然也不能否认,基金公司“老鼠仓”之所以多发、频发还与相关基金公司内部日常管理不善,风险管控制度不到位有着相当的关系。就此而言,如果说,这样的内部管理不善、风险管控不到位是一种基金公司过错,并且这种过错还与“老鼠仓”行为发生有着某种关连的话,那就市场公平、公正的角度讲,基金公司显然就应当就自身过错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还有就投资者权益保护角度讲,同样众所周知的是,以投资者权益为核心是相关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个强制性法则,可以说这是一种基金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换个角度也可以说,基金公司在进行自身内部管理,制定相关风控制度时,有义务证明自身相关内部管理及风控制度是健全并有效的。否则,基金公司在“老鼠仓”问题上,就应当、也必须就自身内部管理“不到位”与刮控制度“无效”的过错承担责任。而其中道理说来也不难,因为在有关从事“老鼠仓”行为的基金经理被依法处罚、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存在管理过错的基金公司却可以置身事外,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话,那这样的结果无疑可以说是一种对基金公司管理“过错”的放任。
所以,面对“老鼠仓”不断出现却没一家基金公司受罚的反差,笔者认为,无论就市场公平公正还是就投资者权益保护角度讲,决不能让“已离职”、“个人行为”成基金公司逃避“老鼠仓”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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