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基金老鼠仓案 二审聚焦如何量刑
- 发布时间:2014-09-23 07:50:24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田燕
9月22日,备受关注的国内最大基金老鼠仓案获得最新进展消息:博时基金前经理马乐涉嫌老鼠仓案上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不过,法官并未对该案当庭宣判,而再次开庭的时间也尚未确定。今年3月,马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1884万元。
今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马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马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然而,公诉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于今年4月4日对该判决提出抗诉。
因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被视为国内最大的基金老鼠仓案。
检察院抗诉一审量刑不当
记者了解到,在22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都未提出新证据和新证人,而二审法庭对于一审已认定且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并未再做调查,主要围绕抗诉相关内容展开。
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员表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尽管法律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特别严重情节做明确规定,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及立案标准也是参照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因而不应是部分参照,而应是全部参照。
据了解,根据《刑法》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于马乐而言,即便只追究3000万元账户的获利,其就已经创下了老鼠仓获利之最,更何况10亿元账户的运作和获利。
而辩方意见则认为,根据刑法180条第4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信息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80条第1款规定处理。第18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但180条第4款只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情节,就应当按照第1款的情节严重来进行处罚,而不应延伸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
在马乐案之前,行内影响力较大的老鼠仓案件有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许春茂案、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案以及前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郑拓案,交易金额分别为9600万元、5226万元和4638万元。后来,许春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旭利和郑拓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
业内:行业制度需调整
对于马乐老鼠仓案,华泰证券研究员王乐乐对记者表示,从行业角度来看,打击老鼠仓案越严越好。“最近行业发展不好负面消息很多,从行业层面来讲,严格处理老鼠仓案件对行业整体虽然短期会带来负面情绪,但对长期发展还是有利的。”
王乐乐表示,公募基金本质上是信托基金,客户将资金交付给基金管理人,完全凭借着对基金公司的信任,认为基金公司是可以尽职尽责的运作好资金。而老鼠仓则致命的破坏了这种信任,而严厉打击老鼠仓会使得行业的信任度提升,弥补某些案件带来的伤害。
此外,王乐乐还建议,从行业角度来讲,可以做一些变通,促进行业和基金公司健康发展。王乐乐认为,老鼠仓的出现一方面也是由基金公司和个别从业者利益分歧所导致的。“人都是逐利的,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一些从业人员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前面。老鼠仓的出现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公司和个人利益没有进行有效绑定,让一些从业者产生了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王乐乐建议,未来行业可以从基金公司员工持股等方面着手,同时加大老鼠仓对基金公司的惩罚力度,从两方面遏制老鼠仓事件的发生。“比如私募基金是不会建立老鼠仓的,因为如果私募建老鼠仓的话,就会对今后业务的发展造成威胁,也使得从业者自己的心血付诸东流。所以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和个人利益要绑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行业良好生态的建议也会有好处。”王乐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