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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伙伴对美贸易政策提关切

  • 发布时间:2014-12-21 21:30:39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刘旭颖  责任编辑:罗伯特

  尽管美国为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以及重建贸易多边体系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作为贸易大国而言,贸易摩擦、争端增多,贸易壁垒难消,贸易投资不透明,这些弊端并不利于美国和它的贸易伙伴们更为健康地发展。

  贸易投资不透明

  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教授、经济外交研究中心主任何茂春指出,总体而言,中美间贸易投资自1979年建交以来发展比较平稳正常。“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在全球贸易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中有其独特的贡献。尽管中美之间存在各种贸易摩擦、争端和冲突,但整体仍是积极的、正常的,这也是必须强调的大前提。”

  但美国在贸易政策方面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何茂春指出,从中国企业、各行业协会以及法律界人士反映的意见来看可以归纳为四点。

  首先也是最为普遍的问题是在贸易领域。“在货物贸易方面,美国在市场准入和开放程度上对中国的歧视是众所周知的。无论是在进口还是在出口方面,美国均在经济制度、体制、人权等方面设置人为的障碍。”何茂春指出,这也是造成中美间贸易失衡、顺差过大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服务贸易方面,美国服务市场自由化的程度也令人质疑,美国的一些市场并不容易进入。何茂春解释道:“美国的优势产业是金融、文化等高附加值产业,而建筑、物流、工程承包等产业是不少新兴国家的优势,但美国会人为地为后者设置障碍,如市场并非完全公开进入、竞标过程中没有透明度等,这也令不少中国企业‘找不到头绪’。”

  再次是在投资领域,尽管美国需要外资,但对美投资却障碍重重。何茂春指出,美国对中国的企业改革制度并不了解,仍停留在以往的认知中,想当然地给中国企业都贴上国有企业的标签。事实上,中国已经进入混合所有制经济时代。但一些中国企业仍无端地上了美国的“黑名单”,包括三一重工、华为等企业,这种不可理喻的行为也表明,美国对中资企业的开放度还远远不够。

  此外,何茂春透露,从以往的实践来看,美国的外资审查制度也被业界公认为是中国赴美投资的主要障碍和突出问题,不仅缺乏透明度,而且对“国家安全”没有明确的界定。除了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原因,负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在操作中主观随意性也较大,再加之政治因素的影响,外资审查制度阻止中国企业进入的壁垒作用将更大。华为多次并购美国企业失败和三一重工关联企业投资美国风场失败,都是因为受到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阻挠。

  被滥用的贸易救济措施

  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美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WTO)的规则相矛盾。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美国经常性地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对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进行“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何茂春指出,这也是此次审议过程中,中方提出的主要问题。此外,中国在美国投资的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但事实也并非如此。

  事实上,近年来,美国对中国企业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几近常态。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美洲、大洋洲研究部副研究员王立指出,从公平的贸易规则上来说,美国“双反”违背WTO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资料显示,2010年,美国商务部出台强化贸易救济措施一揽子建议,以加强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执行力度,其中包括“取消给予单个外国出口企业在特定情况下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豁免,同时,规定在相关部门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初裁后,受到制裁的企业只能以现金(而不是原先的以现金或债券)作为保证金继续向美国出口商品”,以及“改变目前计算倾销幅度时有关出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等14项一揽子建议。

  2012年美国通过《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即GPX法案),授权美国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并溯及既往地追认此前调查的合法性。由于其在征收反倾销税时运用了“非市场经济”的“替代国”方法,实际上已经考虑了补贴因素,导致出现对补贴的双重救济,美国对中国等国家提出的“双反”严重违反了WTO相关规则。

  “尽管中国在贸易救济措施并不一定能胜诉,但在时间和资金投入上增加了中国企业的法律成本。”王立直言。此外,在美国“双反”措施下,中国企业出口美国的相关商品也承受了高额关税。

  王立说:“无论是在此次审议过程中,还是遭遇美国‘双反’,中国都应积极应对,据理提出中国的意见,以预防、减少此类贸易争端。”事实上,在美国的“双反”调查中,如果中国企业和政府能够主动应对,那么美国发动调查的成本就会很高;但如果不应诉,美国发动调查的成本就为零。

  需完善信息咨询机制

  对于WTO规则下的信息咨询机制,美国做的还很不到位。何茂春指出,“按照WTO原则,美国需要给发展中国家在商业政策、法律法规上一定的便利帮助、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但美国在这方面做的并不完善。”

  美国复杂的法律环境是众所周知的,一方面,美国法律“多如牛毛”。作为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存在多层法律体系,创建、运营和解散企业实体的法规通常由州法律来确定,不仅联邦和州两级的规定不同,而且各州之间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关于外来投资的程序十分繁琐,很少有中国企业对美国法律体系有清晰的认识,即使已经在美国市场经营多年的企业亦是如此。

  另一方面,与中国的成文法文化不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关于外来投资的规则不只体现在体系化的法律文本中,更多地要通过庞杂的判例去了解。如果没有美国本土法律顾问和相关中介组织的帮助,在开展对美业务方面几乎是寸步难行。

  何茂春指出,世贸组织审议就是在相互批评和学习中促进各国相关规则的完善,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都会对美提出质疑,这是正常的程序,也是良性互动,并不有碍中美双方的正常合作。

  王立提醒,从经验来看,在策略、方法和技术上,各国对美国的贸易政策提出质疑能够产生一定的作用,但从技术层面来看,世贸组织以及美国对这些意见的采纳与否则要打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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