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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工要注意维权

  • 发布时间:2014-12-21 13:29:24  来源:今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时至年底,为了争抢元旦和春节市场,本市各种促销活动轮番上阵,商家纷纷争聘在校大学生当临时促销员。部分用人单位在大量招聘临时促销员的同时,却不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士表示,求职促销员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一些在校大学生最好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如果自行在社会上打工,应聘兼职促销员等职位,要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同时保留打工中的证据,以方便日后维权。

  大学生应聘促销员进入高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年底商家促销活动频繁,专兼职促销、导购人员受到青睐,成了商家争夺的“香饽饽”。记者昨天在本市一小型招聘会上看到,不少品牌商家、商场纷纷打出招聘促销员的广告。一家用人单位表示,近来每周都派人到招聘会上招促销员、导购员。记者昨天在职介网站看到,年前促销、导购的招人信息随处可见。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在校大学生也出现在招聘会现场询问专兼职促销员的待遇问题。而且还有些在校大学生则在网站上发布求兼职的信息。记者通过采访得知,这些大学生大多是大一、大二的学生,想利用寒假勤工俭学。

  但就在大学生纷纷投入社会实践应聘临时促销员的同时,记者也注意到,一些高校学生在网上吐槽,诉说遇到不规范用工的企业,被克扣收入的现象。本市大三学生小王本想利用课余时间应聘圣诞节促销员,结果上岗后才发现每日薪酬只有当时承诺的一半,“他们招人时说户外促销一天100元,实际只给了50元,用人方借口说是因为促销没有达到理想效果。”小王对记者说道。

  提示:短期就业不能有试用期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副处长于洋表示,大学生勤工俭学更要注意维权。他表示,如果是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用工,则不能约定试用期,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目前本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16.8元)而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特别强调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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