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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庭宣誓”的法律责任

  • 发布时间:2014-12-19 03:33:32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进一步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宁波中院在全省率先推行当事人庭前诚信诉讼宣誓制度。当事人要向法庭郑重承诺:诚信参与民事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12月17日《宁波日报》)。

  伊朗电影《一次别离》中,护工瑞茨为了获得伤害赔偿,与雇主纳德对簿公堂,在证据对瑞茨有利,纳德不但要赔偿还可能有牢狱之灾的情况下,纳德同意赔偿与瑞茨庭外和解。但纳德提出了一个条件:瑞茨在拿赔偿款之前要向法庭宣誓她没有说谎。瑞茨放弃了赔偿,因为她说谎了。西方电影中,证人出庭作证时,向法庭庄严宣誓的场景并不陌生。而对于这些场景,我们往往会哑然失笑与不理解:不就是一个形式嘛,何必要搞得那么庄重、神圣?这是因为我们不了解,在这些国家,如果证人拒绝宣誓,其法律后果与拒绝作证或者作伪证相同。

  基于文化的差异,我国一度把法庭宣誓看作“非理性”制度,甚至有学者提出,不如把宣誓变成“说谎就断子绝孙”的诅咒,因为大部分人更相信“因果报应”而不是心中的信仰。由于内心道德约束失效,国外法律效力非常强的证人证言,在我国却成了可信度极差的证据。

  法庭宣誓只是对自己负责?如果说谎,仅受到良心谴责?并不是这样,比如英国,附誓证言与未附誓证言在证明力上是不同的,而且证人未经宣誓说了假话,法庭可能网开一面不予追究,如果宣誓后还说假话,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回溯到古埃及更为古老的宣誓制度,宣誓后说谎的法律惩罚甚至包括切耳、割鼻、断肢、杖刑等酷刑,足以让说谎者望而却步。

  由于利益攸关,最庄严的法庭无疑又是谎言最多的场所,对同一事实“各执一词”的状况屡见不鲜。这只有一种解释,就是肯定有一方在说谎。说谎者言之凿凿,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变得异常艰难。这种情况下,证据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出口。然而并不是每一起案件具有充分的证据,也不是每一个证据都能够还原事实真相。“有理无据”的当事人不得不面临“有理说不出”的尴尬,甚至出现法庭宣判后,当事人以自杀来自证清白的极端事件。

  因为缺乏道德信仰的内在约束,法庭成了法律技术的“竞技场”,钻法律漏洞、踩法律红线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还会出现虚假诉讼这种“借法律来逃避法律、借判决来对抗判决”的咄咄怪事。法官不得不以怀疑的眼光看待原告、被告、证人,把重点不是放在处理法律纷争上,而更像一个心理学家,察言观色鉴别到底谁在说谎。

  因此,引入当事人庭前诚信诉讼宣誓制度,当是杜绝法庭谎言及伪证的有效举措。但毋庸讳言,我国社会生活严重缺乏诚信,对一些“什么都不信,只信钱”的当事人,一纸宣誓能否让他们因说谎而受良心谴责?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肯定回答,宣誓是否会流于形式,就难免叫人怀疑。

  虽然在社会生活中不适宜用法律强制提升社会道德,但如果在法庭上仍然不制裁谎言与欺骗,非但我们的道德底线会失守,连起码的法律底线也将难保。对于那些惟利是图一边宣誓一边想着如何把谎言说得更真实的当事人,在实行宣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预设惩罚性措施,明确“法庭宣誓”的法律责任:宣誓当事人如果事后被证实说了谎,就要让其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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