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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细化股权转让征税管理

  • 发布时间:2014-12-18 10:52:2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针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7日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交所、深交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即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此次发布的新《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三种情形。

  新办法对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细分为七种情形,即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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