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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复制粘贴毁了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时间:2014-12-15 04:31:1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张倩怡

  “复制粘贴是互联网时代最‘伟大’的发明。”就在今日头条事件引发的版权纠纷还未完全平息之时,内容“搬运工们”又在微信公众号这个平台忙碌起来。

  直接隐去作者信息,信手拈来的微信文章直接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自己的公众号上……这样一股“抄袭风”还要持续多久?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在将内容、渠道发展壮大之时,切不可忘了版权这道底线。

  “抄袭风”席卷微信公众号

  “辛辛苦苦忙了一趟,到头来却给别人做了嫁衣!”昨天下午,就职于北京一家都市报的李泽伟无奈地告诉记者,他给微信官方提交的申诉至今仍是“证据不足,未通过审核”的回应。“抄得太多了,我们实在没有精力去一家家交涉。”他坦言,对于这股抄袭风,他们渐渐有些麻木。

  11月底,李泽伟和他的同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老北京新生活”发表了一篇原创文章,《北京那些不挂牌的神秘单位,你知道几个?》,富有揭秘性的内容让文章刚刚上线就收获了不断上升的阅读量。可兴奋劲儿还没过半天,他们就发现这篇文章已经在微信上出现了各种复制版本,而作者不再是他们。

  “光我自己看到的就有10多个公众号直接全文照抄,最高的阅读量甚至到了10万多。”李泽伟有些苦笑,后台数据显示他们自个儿的公众号上,这篇文章的阅读量刚刚达到3.8万。

  而让李泽伟更无奈地是,时隔几天他们上线另一篇文章后不到20分钟,上次“尝到甜头”的一家公众号又一次全文照搬,速度之快让他们愤怒之余倍感无奈。

  这两天,另一家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同样遭遇了这个问题。上周五,新鲜出炉的一篇《网络大V任职北京文化局长,3院士同时“入阁”市政府》上线没有多久,就被悄然改头换面出现在了另一个公众号的页面上。除了标题变成了《张颐武、施一公将挂职北京任副局长》外,文章内容如出一辙,而原本该注明作者的一栏却并无原作者的身影。

  目前,微信公众平台上有580万公众账号,阅读这些公众账号发来的信息成为不少“指尖族”获取资讯的重要来源。然而自个儿的文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发,成为不少公众号运营者近来的一大心病。

  “好一些的还会注明出处,更多是直接拿来就用,甚至中间还夹杂广告赚钱。”一位自媒体作者说。由于微信公众号更多是定向传播,写作者有可能对抄袭完全不知情,今年10月搜狗搜索嵌入微信,写作者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直接搜索自己的文章,“这才知道自己写的东西这么‘吃香’。”这位写作者无奈地说。

  复杂举报程序难坏维权人

  “毫无疑问,这侵犯了写作者的著作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邓志松表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首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未给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则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如此一来,个人在朋友圈里转发文章是否也有侵权嫌疑?“在这里,判断微信公众号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是否有营利性质。”邓志松解释说,个人在朋友圈内转发文章并不涉及营利,不少文章写作者更乐见于这种传播。而公共账号即使没有在文章内直接嵌入广告,都会有赚取用户点击量等是指营利性质,因而属于侵权行为。

  邓志松进一步表示,法律允许作品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内容,但“合理使用”有界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征得权利人同意、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必不可少。而频频出现在微信公众号中的“抄袭风”显然并不是“合理使用”。

  如此,写作者该如何维权?微信相关负责人表示,用户可以对被抄袭内容的公众号文章进行举报,微信将在核实内容属实后积极提供协助阻断这些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在日常运营中,我们有一支专业的队伍负责处理用户的举报内容。”

  “我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李泽伟说,在发现自己的文章被隐去作者转载后,他们第一时间就使用了“举报”通道,注上了自己的文章链接、能发现的“盗版”链接,并注上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可却被告知“证据不足”。

  微信公众平台显示,举报流程算不上轻松。如果用户想要举报对方侵权,需要填写《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通知书》,证明自己对文章的原著权以及对方侵权事实,打印后加以盖章或签名,再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平台,之后再等待腾讯方面的回应。网页上,作为说明书的《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指引》就有两个大项、10多个小项的注意事项,铺满了整个网页。

  “顾得上来的话,我就直接给盗版的微信发信。”今年年初起开始运营自己的摄影作品公众号的李萌对记者说,繁琐的举报流程让她望而却步,而直接“找上门”的结果则是喜忧参半,“有的会说声对不起,然后就删了。有的就直接当没看到。”

  “新媒体平台降低了侵权成本”

  就在今年9月,微信侵权纠纷有了法律准绳。9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认定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邓志松看来,这一案例具有一定的标杆作用。“但必须注意的是,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即使赢了官司,权利人也要付出大量的人力、时间成本,这对不少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来说并不现实。”

  互联网评论人士洪波表示,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侵权成本,“一方面微信转载他人的文章很方便,另一方面事后就算侵权方被关闭账号,也完全可以再注册一个。”

  作为平台,微信是否有责?邓志松告诉记者,在微信公众号侵权的案例中,微信更多倾向于是中介服务商,“事实上,在使用微信公众号服务前,消费者都会勾选一份协议,这其中就有关于侵权的责任认定内容。”

  “有一种情况,微信需要负责。如果在别人已经提示有可能存在侵权情况的时候,平台如果视而不见,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责任。”邓志松表示,网络服务平台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规则,而写作者在文章显著处最好注明“未经允许不准转发”等说明字样,一旦需要动用法律手段,权利方可以选择“打包诉讼”的方式,以有效节约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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