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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

  • 发布时间:2014-12-12 22:29:3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今后,江西省居民养老保险不再区分城乡。根据日前出台的《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原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居保)并轨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了解到,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全部统一,农民和城镇居民共同享受国家养老,不再看身份。个人缴费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每年缴费5个档次和10个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各县(市、区)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这既赋予了城乡居民平等的选择权,也为有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缴费选择。

  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江西省对参保缴费给予政府补贴,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在30元基础上分别多补贴5元;对缴费500元的,补贴标准为60元;对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为鼓励多缴多得,个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增发金额将随同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水涨船高。城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为防范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建立待遇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参保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记者了解到,两项制度的合并不影响当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群,他们将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14年10月,全省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已达1771.5万人,参保率94%,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有428.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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