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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称:没这回事

  • 发布时间:2014-12-12 09:33:34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见习记者郭立锋通讯员郑柳敏陈燕品吴琳涛

  本报讯 昨日,市民黄女士致电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上个月,她在鼓楼区某婚庆店购买婚庆用品时,由于匆忙未索要发票。前几天她再去店里要发票,被告知要缴交消费额3%的税金后才能开具发票。黄女士认为,商家此前提供的价格应该是含税价,不应要求额外缴交税金。这种说法也得到了国税部门的认可。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像黄女士这样,虽然消费后过一段时间才向商家索要发票,但商家不能因此要求消费者另加税金。消费者若碰到类似情况,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核实情况后,国税部门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市国税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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