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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发布时间:2014-12-12 02:34:09  来源:郑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

  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昨日,郑州市物价局传来消息,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9月1日起实施至今3个多月以来,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还存在很多误读、误解、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昨日,市物价局对几个政策问题予以解释说明。 郑州晚报记者 徐刚领

  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小区,执行原协议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继续按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待协议期满后,按新办法规定执行。包括物业收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2014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如果是合法、有效并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受《合同法》保护,不应因为《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而终止。

  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的同意,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9月1日以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政府部门职能划分和《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物业服务企业应先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认定,然后再到物价部门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降低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应待服务协议期满

  近几日,媒体和业主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关注成为热点。业主普遍认为原协议约定的停车费高于新《办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收费标准。另外,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参照新《办法》颁布的收费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利益双方的诉求,在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都应在《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业主要求降低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一是应待服务协议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二是服务协议未到期的,可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全市广大业主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违价行为,也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郑州市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金水区价格举报电话:

  68612358

  二七区价格举报电话:

  67412358

  中原区价格举报电话:

  69112358

  惠济区价格举报电话:

  63639637

  管城区价格举报电话:

  6630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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