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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多措并举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 发布时间:2014-12-11 09:20:09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近年来,广东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支持方式、落实优惠政策等,多措并举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加大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市场拓展能力。从2003年起,广东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4年安排资金2.5亿元,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广东财政设立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014—2018年每年安排7亿元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支持研发创新项目,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相结合。安排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0.91亿元,支持承担省产业结构调整任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产业技术研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出口,促进外贸发展。2014年省财政安排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2.7亿元,支持该省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活动、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安排促进进口专项资金8.5亿元,支持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企业的促进进口工作;拨付“走出去”专项资金4800万元,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跨国经营和并购等。

  整合资源,缓解融资难题。整合各类资源,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努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一是设立省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2014—2018年每年安排5亿元,以科技金融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发展、融资贷款等。二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2012—2014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给予适当的补助,并对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的涉农贷款等贷款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三是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财政累计注入资本金18.1亿元,支持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建立省级担保平台与市、县政策性担保平台及各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联动平台,鼓励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减轻负担,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各项税费优惠,着力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一是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自2013年8月起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和营业额2万元以下暂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二是减免缓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2013年取消、免征、缓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143项、减轻负担72亿元的基础上,于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和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并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对堤围防护费市县级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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