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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型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 发布时间:2014-12-11 10:07:2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对公司型股权基金所得税政策优化。

  公司型股权基金符合投资管道条件,可以统筹考虑给予税收透明体待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确定的原则可以考虑,公司型股权基金是从事被动财务投资的投资管道,如果符合将每年所得的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等条件,都不把其作为纳税主体。同时为避免主要从事战略投资的投资控股公司和一般工商企业以投资基金名义避税,相关条款中可以规定投资基金仅从事被动性财务投资,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

  对于各类避税行为,可以通过暂宜统一由基金管理机构为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来防范。个人投资者环节计算税基和确定税率的方法可根据今后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来确定。当前对个人尚未实行综合纳税,可以比照偶然所得按项目逐笔计算,适用税率也比照偶然所得税率。按这种方式计征所得税,一是同样体现了国际通行的税收穿透原则,使得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从事投资与直接从事投资者税负基本相当。二是免去了在基金环节汇算清缴的繁琐工作。三是税率易被投资者接受。在对个人实行综合纳税以后,基金的投资亏损和成本则可直接穿透到个人,在个人环节冲销亏损成本,相应的税率则可适用综合所得的较高税率。

  (二)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健全公司型股权基金的税收法律体系。

  公司型股权基金的发展若有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税法政策体系作为保障是极为必要的,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股权基金法》作为规范公司型股权基金的基本法律,对股权基金的设立、运行、退出等环节的法律问题予以明确。这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税收环节则需要《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法》等诸多税收法律加以规范,并且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公司型股权基金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制予以明确,加强公司型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的规范性、透明性、稳定性。同时,对以散见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各种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梳理,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加以补充完善,建立相关制度定期评估、及时调整的机制,使各项税收法律规定与税收法律政策相互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公司型股权基金发展的应有作用。

  (三)根据税收效益原则,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税收收益原则是指税收能够实现超额负担的最小化同时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公司型股权基金对我国基金投资领域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能够完善并发展我国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可以以税收收益为原则,实行税收优惠来增加投资者积极性。根据比例原则,应保证租税征收有度与适度税收优惠相结合。股权基金领域投资收益相对其他领域较大,但是风险也很高。因此,从促进公司型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应当坚持课税的适当性。另外还要允许纳税人进行租税规划。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基金行业的税收优惠涉及经营,结合我国基金发展现状与调控目标进行优化。可以对公司型股权基金净收益分配比例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

  另外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可以配合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进行长期投资。对投资未上市企业满3年的,建议对其转让股权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减半征税;对投资满5年的,建议减按1/4征税。对证券基金转让上市股票的所得,鉴于目前股市状况,可考虑继续暂免征税。这样能够有效鼓励长期投资。

  改进创投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将享受抵扣主体从基金转为投资者。将各类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投资基金视为非纳税主体,在投资者环节征税后,就可将现行创投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的享受主体从基金转为投资者。如此统筹设计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就不会被双重征税大打折扣,将之推广到其他组织形式也不再存在加剧税负不公问题。(作者单位: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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