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财产权为什么重要
- 发布时间:2014-12-11 08:27:2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市场经济纵深发展,反腐持续高压态势,官员们倒下,企业家们跑路,一再勾连起社会对财产权所有及保护的极大关注。在多位法学专家看来,我国公民私有财产不缺法律保护,只是在执行机制上有所欠缺。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必将越来越稳固。
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休戚相关
无恒产者无恒心,财产权伴随每个公民衣食住行,是基本利益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个人财富积聚扩张,人们对财产保护的期待也越来越迫切。一波波的海外移民潮备受关注。根据胡润研究院最新发布的调查,今年中国身价上千万元的富豪移民比例高达64%。“这些人离开中国,也给中国的私有所有权保护问题再次敲响了警钟。”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曾在一论坛上表示。
不过,在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看来,财产权保护的前提是财产是合法的,而很多想把资产转移到海外的人,存在部分财产非法所得的可能性。“毋庸置疑,财产权即是法治的核心,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在新一轮改革中,财产权已经纳入改革的重心,这个意义非比寻常。”王雍君说。
纵观以往,财产权保护的每一次突破都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随后的2004年3月发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标志着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2007年前后,人们所拥有的不动产越来越多,适时推出的《物权法》则首次明确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紧跟其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如何保护涉案企业家财产权
民营企业家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一个群体,民营经济对GDP总量的贡献已超六成。今年,我国颁布了多项鼓励创业的措施,未来人人都可能成为创业者。
也正如此,国家对企业家财产的保护吸引了公众极大关注,乐视CEO贾跃亭离境出国就是近期被关注的焦点。6月1日,贾跃亭离境出国,乐视官方称他是为了筹备海外子公司。据媒体报道,贾跃亭的离开与山西官场地震有着时间轴上的一些“巧合”。《财经》评论称,贾跃亭游走在监管和政策的红线内外,公司命运已不全在其创办者控制之中。最近,贾跃亭回归公众视野,但围绕其出走仍谜团待解,而乐视方面则一直也没有给出正式回应。
其实,除了宪法,我国所有权制度、公司法、物权法等多项法律都明确了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保护。比如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六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等。公司法也强调,股东享有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法定权利。而在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看来,在中国法治有待改进的情况下,企业想要很好的发展,在运营中会有些灰色收入或者行贿行为。
“部分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层面可能和官员勾结在一块,所以只要历次大的反腐行动,往往会挖掘出官背后的商和商背后的官,这也说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依法治国的急迫性。”北京玄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哲说,目前对犯案的企业家财产处理还有待改进,比如是否有没收全部财产的必要,不能因为违法行为剥夺了他的合法权利。当年吴英集资诈骗案没收其全部财产,虽然是司法机关本着对受害人的考虑,但业界对此仍有一定争议。目前,我国对没收或者冻结财产有法律规定,但具体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是否应该对财产性质进行划分,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这些都需要明确。
财产权短板在于执行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为内容的一整套公民财产权制度体系。多位法学专家认为,我国不缺乏对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关键是执行层面尚待完善。
“财产权保护在执法机制上还很欠缺,司法环节存在不公正现象,很多细节还有漏洞,执法尺度上也需适度把握。”王雍君表示。郭哲也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法律层面上越来越强化,但在执法中还缺乏更具体的执行标准、依据和程序,就容易出现执行中权大于法的行为。因此需要明确执法的各种政策法规,增加违法的成本和惩罚力度。
郭哲进一步解释,目前违法执政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害,政府或主要负责人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没有明确界定。比如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只是针对公民,对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约束和惩罚基本没有。不过,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才能更有力保护私有财产。可以预见,我国对财产权的保护将会愈来愈完善。(熊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