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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济师帮前东家中标5亿项目拿好处 被判7年

  • 发布时间:2014-12-09 14:47:54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供职中交投资有限公司 帮前东家中标5亿项目 收取投标人“奖金”

  身为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51岁的卢学平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公司中标提供帮助,事成后接受该公司给予的钱款250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卢学平有期徒刑七年。

  利用职权助竞标公司中标

  51岁的卢学平是江苏省镇江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捕前为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原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总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卢学平于2008年间,利用担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中交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帮助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承接工程,后于2009年、2010年间,陆续接受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250万元。

  卢学平后于2013年3月27日,因其它事项到检察院接受询问过程中,主动向侦查人员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

  在法庭上,卢学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根据检方出具证人赵某的证言显示,卢学平于2007年前在中交一航局二公司担任总经济师,后被调到中交投资公司担任项目管理部总经理。

  而二公司于2008年上半年得知了中交投资公司投资建设连云港项目的相关信息,卢学平也和赵某说过此事,考虑到二公司中标该项目的优势不大,故二公司找到卢学平帮忙拿到该项目。

  买房现资金缺口 获中标公司“奖金”

  证人称,在卢学平的召集下,赵某等人曾和中交投资公司的领导吃过饭,目的是为了“加深印象、增强联系”,在连云港项目招标前和招投标过程中,自己向卢学平表示希望其帮忙,会按照二公司的奖励制度对卢学平进行“奖励”。

  证人解释道,实际是用“奖励”的名义给卢学平好处费,在二公司确定已拿到连云港项目后,因了解到卢学平买房子出现了资金缺口,为了对卢学平表示感谢并继续搞好关系,故二公司决定对卢学平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该款项是从二公司对内部职工的经营奖励款中提取的,钱是由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送去的。

  中交一航局二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的证言显示,2009年5月至8月间,自己从二公司经营部提出部分现金,后在卢学平回到青岛时,把200万元现金交给了卢学平,2010年春节后,赵某某到北京开会时将剩余50万元现金交给了卢学平。

  证人吕某的证言显示,二公司在2008年间参加了中交投资公司组织的连云港围海造地项目投标工作,后中标,标的额近5个亿。

  法院判决

  有自首情节 一审获刑7年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学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卢学平为行贿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既侵犯了国有控股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丧失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卢学平未给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卢学平在接受办案机关针对其它线索的询问过程中,能主动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故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卢学平有期徒刑七年。 (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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