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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 告

  • 发布时间:2014-12-09 04:34:19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洪玉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市场巷四支巷15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南大街东岗怡园30号2单元14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210176048。):

  本院受理原告王裕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字第3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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