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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存款更安全 让金融更稳定

  • 发布时间:2014-12-08 06:29:28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山石 本报记者邵海峰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全社会对这一基本金融制度的检视。面对存款保险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都产生一种疑问——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本报专程连线央行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专家表示,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存款保险制度是法律信用。据介绍,存款保险不是普通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更不用存款人交纳保费。更准确地讲,存款保险制度应当被称为存款保障制度。存款保险与审慎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还是2007年至今的国际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以来,意大利、希腊等国对外债实行强制减记,因为政府没钱还不起外债,被逼急了也会耍赖。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洲各国的存款保险基金仍然依照法律兑现承诺,为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保障,使这些国家没有出现大的混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存款保险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用法律信用替代政府信用,给老百姓吃“定心丸”。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为什么存款保险有最高偿付限额而不能“全保”呢? 这恰恰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精妙之处。有关专家介绍,如果“全保”,意味着银行经营失败,会有存款保险来全部“买单”,这可能会诱发银行冒险经营,出现道德风险。“最好的做法就是既让存款保险的覆盖面足够广,对绝大多数存款人进行全额保护;又不全覆盖,让那些大额存款人有动力去筛查和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

  央行在《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专家表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会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能够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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