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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多发,谁来进行监管?

  • 发布时间:2014-12-07 14:44:17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题:民事欺诈多发,谁来进行监管?

  新华社记者鲁畅、高博

  近日,北京市一名购房者刘先生反映其落入购房陷阱:花了200多万元买的西便门一处二手房不能过户,反而陷入一连串的官司。“卖房人设置虚假诉讼圈套坑了我。”刘先生说。

  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一份调研报告认为,近年来,民事欺诈与虚假诉讼行为有所蔓延,不断侵害着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消耗着稀缺的司法资源。分析人士认为,这种现象如果不制止,不要说社会诚信体系难以建立,就连司法判决也会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

  遭遇合同骗局,买家“钱房两空”

  “花了200多万元在西城区买的房子,却被东城区法院通知说可能要拍卖。”北京的购房者刘先生日前对记者说,作为老中医他可以治好一些绝症患者,却无法应付市场上的“合同欺诈”行为。

  据刘先生讲述,他通过我爱我家以180万元购买业主张某位于西城区西便门的一处房产,并签订了合同。由于房子在银行仍有抵押贷款64万元,经过公证,他按照约定给张某账户汇入64万元当做抵押专项资金。

  “2013年3月1日打的钱,当时银行系统出了问题,只划走了28万元。”刘先生说,到3月7日,账户中的33万元被张某私自划走,导致房屋抵押手续不能解封,过户也无法办理。

  为此,刘先生将张某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刘先生胜诉,张某退还划走的钱、支付合同违约金并协助过户。由于张某没有出庭,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

  “公告期满我申请法院执行时,却发现这期间张某与另一人在东城区人民法院有一场200万元的白条债务诉讼,东城区法院判张某还钱,并且查封了张某卖给我的房子。”刘先生告诉记者,这套房子很快就要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据了解,东城区法院的执行法官日前领着拍卖公司等一干人马来到刘先生家门口,声称要进入房间拍照取证,刘先生夫妇没有让他们进来。“一旦拍卖,我花了200多万元买的房子岂不是‘钱房两空’?”刘先生说。

  ?司法机关对欺诈行为无可奈何?

  10月31日,刘先生向东城区经侦支队举报张某进行合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而,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法学博士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杨锦炎指出,张某未将刘先生给付的64万元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房屋无法解押过户,属于民事上的违约行为,其向刘先生隐瞒了房屋抵押的情形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份调研报告认为,一些人通过虚假诉讼可以获取本不应属于自己的财产、资格等诸多利益,但所受到的惩罚却很有限,巨大利益诱惑和较轻违法成本负担之间的显著落差诱导并刺激了虚假诉讼的发生。这份报告分析说,一些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只认法院判决书,于是当事人就到法院打假官司。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程序的事实查明功能存在局限性,在当事人恶意串通针对不存在的事实作出自认或者达成调解协议时,如果没有案外利害关系人及时提出权利主张,仅凭法院审查很难判断虚假诉讼是否实际存在。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的樊丽霞说,经调查,卖房人张某与其债权人的案外关系,并非像其答辩中说的“经朋友介绍认识”,而是同一家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另外,张某的债权人是个女的,借钱200万元给张某不是通过因银行转账而是提着现金,这也不符合常理。种种迹象表明,两人互相勾结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

  浙江省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若干意见》指出,防范虚假诉讼要特别关注以下情形:一是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二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三是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等。

  樊丽霞指出,张某与其债权人的实际表现与上述三种情形皆符合:两人明明是长期合作者,却装作以前不认识;西城区法院判张某败诉,他就失联了;东城区法院判张某胜诉,他就出现了,并利用一纸司法判决拍卖这处房子。

  ?打击欺诈行为,政府要有作为

  近年来,因为购房上当受骗导致经济损失的案例不在少数。链家地产今年3月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在购房人最关心的交易风险排序中,“担心交易资金安全”的居于首位,占38%;依次是“担心房屋存在瑕疵信息”的占31%。

  “购买二手房被骗原因大多是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审查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业主的身份资格,让骗子钻了空子。”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腾跃认为,在购房的多个环节中,提供可以过户的房源是中介机构把关的核心内容。

  业内人士指出,防范虚假诉讼应当从案件审理的一开始就进行,比如要求当事人就不实施虚假诉讼作出承诺,建立奖惩措施等;同时,还要加强与工商、税务、房管等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联合防范虚假诉讼。

  腾跃建议,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筛查识别,除了法官需要积累办案经验以外,还应努力从客观方面健全虚假诉讼的甄别标准,明确审查重点;充分保障第三人知情权,借助第三人的力量增强对虚假诉讼的发现能力。

  “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应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通过社会渠道公开发布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信息,并与其他社会信用系统实现对接。”樊丽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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