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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公共用房租售

  • 发布时间:2014-12-05 11:33:31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了加强我市公用公房管理,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房屋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与今年10月颁布了《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办法》对公共用房的范围、权属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解答。近日,本报记者专访滨海新区规国局房管处相关负责人,对公共用房在管理方面的新措施进行解读。

  滨海时报:公共用房的定义是什么?哪些类型的房屋属于公共用房?

  答:公用公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

  公用公房按照承租人所属机关分为市级公用公房和区级公用公房。市级公用公房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公用公房。区级公用公房是指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公用公房。

  非住宅方面,属于公共用房的范围有:下列非住宅房屋应当确定为公用公房:(一)本市财政投资建设或购置的房屋;(二)以公用公房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房屋;(三)征收公用公房实行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五)在现有公用公房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房屋;(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

  滨海时报:公共用房如何应如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要哪些程序?

  答: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新建的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公用处进行产权核实。经核实属于公用公房的,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与公用公房管理单位办理房屋接管手续。公用公房管理单位应当进行现场查勘,核查无误的与房屋使用单位签订《天津市公用公房交接单》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房屋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由公用处申请办理公用公房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登记所需房地产测绘费等费用由房屋使用单位承担,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滨海时报:公共房屋出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出售公用公房的,承租人应当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房屋使用证和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材料,向公用公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出售协议,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相关手续。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用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二)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三)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另外,公用公房与其他产别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对调换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公用公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调换房屋,调换房屋能够分割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等原则进行分割;调换房屋不能分割的,应当全部确定为公用公房,差价补偿事宜由调换双方协商解决。公用公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调换房屋的,调换房屋的产权人应补齐差价。

  时报记者 于浩洋 实习生 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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