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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行贿罪一定成对出现吗?

  • 发布时间:2014-12-05 02:31:15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第三只眼

  行贿罪与受贿罪虽通常成对出现,但也不是绝对的,一方成立受贿罪,另一方不成立行贿罪也是存在的,因为两者的法律要件并不相同。

  据媒体报道,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收了210万余元的咨询费后,帮助企业向原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给姚劲松50万元感谢费。记者近日获悉,姚劲松构成受贿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虽被检察院起诉了行贿,但被西城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无罪。

  姚劲松构成受贿罪,向姚劲松行贿的人,却不成立行贿罪?很多网友对此提出了质疑。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行贿罪与受贿罪虽通常成对出现(理论上称为对向犯),但也不是绝对的,一方成立受贿罪,另一方不成立行贿罪也是存在的,因为两者的法律要件并不相同。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正当,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而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若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不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正当利益就无法得到,此种情形下即使行贿,也不成立行贿罪,但对方的受贿罪是成立的。

  像本案中的姚劲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周某50万元的财物,向周某提供“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之利益,即使该利益是周某完全可以正当获得的,姚劲松也构成受贿罪。周某向姚劲松行贿50万元,若“向姚劲松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不违法,即所获得的该信息利益并非不正当利益,周某的行为即依法不构成行贿罪。西城法院给出的理由恰恰是,“周某虽然实施了为他人请托事项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周某从受贿人处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舆论此前多指责法院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起诉什么就判什么,即使检方的指控证据不足,也不敢适用刑诉法明文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判处无罪,而是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才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还可能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典范。因为“疑罪从无”是一项法治原则,适用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打击腐败犯罪的案件。

  当然,审理法院还有进一步“以案说法”的必要。例如,在“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尚未公开时即获得信息既不违法也不违规,是否意味着它本来就是应当信息公开的事项?面对大家的质疑,法院方面可以作出更加详细的说明,也不失为一次很好的普法机会。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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