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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罪较受贿罪量刑较轻 惩治节日腐败

  • 发布时间:2014-09-30 09:27:0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曹晓阳  责任编辑:姚慧婷

  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 有人担心受贿官员以此脱罪 有人担心不近人情 学者建议严格界定相关条件

  一直以来,官员收受礼金如何定罪的问题困扰着我国的司法界。“收受礼金罪”的设立,能有效堵上节日腐败、婚嫁腐败、生日腐败等漏洞,但是同时也有网友担心“收受礼金罪”会异化成为行贿受贿罪的减刑版。

  礼金问题早有规定

  只收礼金不“办事”不算受贿

  9月27日,以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为主题的“2014大成刑事论坛”在北京举行。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透露,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设置“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对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

  实际上,党纪中对“礼金”问题早有规定,包括展销会赠品、中秋月饼、生日礼物在内的一切形式的礼品都被列入禁收名单。此后随着行贿方式的增多,名单中又列入了购物券、债券、股票等。如《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专门就党员干部收受礼金问题进行了规定,并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受到法律追究。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只是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受党纪、政纪处分。

  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65起案件中,超过7成的落马官员有受贿行为。受贿罪成了落马官员涉及最多的罪名。

  收受礼金为何入罪?

  受贿罪门槛较高 部分案例难归类

  正因为受贿罪的门槛相对较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受审官员刻意避重就轻,将受贿行为归结为礼金问题,并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受贿索贿辩护,妄图逃避法律责任。如今年6月受审的海南省渔业厅捕捞处原处长林中兴涉嫌受贿300余万,在庭审现场,就辩称“礼金”不算受贿;原北京市通州区原区长助理、建委主任仇春利14年受贿867万余元,他在庭上也辩称“收的都是过节零散礼金,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

  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官员收取大额礼金,送礼者虽然没有明确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只要送礼者和收礼者存在职务上的管理关系,就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比如,下级过年时给上级送慰问金,煤老板给安监局的领导送礼。但是也有学者担心,将所有收取礼金的行为都视为受贿,可能造成打击范围扩大,将正常“礼尚往来”入罪。

  对此,陈兴良教授在会上表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在量刑上比受贿罪轻。

  礼金

  展销会赠品、中秋月饼

  生日礼物在内的一切形式的礼品

  购物券、债券、股票等

  声音:

  是否会重罪轻化?

  节日腐败、婚嫁腐败、生日腐败等,目前已经成为不少官员利用人情敛财的新形式。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面对受贿指控,就曾在法庭上辩护“很多钱都是朋友和下属拜年及祝寿的礼金,不能算受贿。”

  据媒体统计,去年包括中石油在内的10起窝案,357名涉案官员受贿主要为节日礼金。而在中央巡视组对地方的巡视工作中,包括江西、河南等不少省份都被通报“传统节日收送红包礼金的情况依然存在”。对此,反腐专家李永忠认为,在市场经济下,权力含金量增加,一些公职人员巧妙地借助传统节假日,将受贿淡化或者弱化为人情交往,以规避犯罪。

  收受礼金罪的设立,恰好弥补了受贿罪所不能覆盖和监管的区域,但是也有不少网友对此表示了不同的看法。青年作家翟文龙对此表示:“收受礼金罪是否容易造成重罪轻化?因为收受礼金罪只不过以解决向官员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一罪名并不是受贿罪,在量刑方面也要比受贿罪轻很多,一些犯了行贿受贿罪的官员,如果被认定为收受礼金罪,这岂不是罪刑轻了很多?”更多网友担心“收受礼金罪的设立能否一视同仁、收受多少礼金可入罪”等问题。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家的担心不无道理,收受礼金罪在司法设定上如果设立不当,会造成处理过轻或过重的矛盾。有必要辅以配套措施加以厘清,比如规定婚丧喜庆桌数和礼金上限、防止出现隐形送礼等做法。”

  法官:没必要设新罪 可用好现有规定

  长期在一线从事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刘明(化名)认为设立收受礼金罪完全没有必要。他说,收受礼金问题,纪委早有规定,对于官员收受礼金但尚不构成受贿的情况,纪委完全可以查处,对其开除公职。“官员被开除公职,代价是很大的,有时候这比刑罚更管用。如果入罪,又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去办案。”

  另一名刑庭法官张清(化名)则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收受礼金,又存在职权隶属关系或职权制约关系的,达到一定金额,即使请托事项不太明确,也按照受贿来处理。现在设立收受礼金罪,张清分析,这是出于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但他希望打击面不要过宽。张清说,现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立法应该要兼顾到社会发展情况。“以前80年代有1万元就很了不起了,但现在在大城市,月薪1万元都过得很勉强。中国是人情社会,设立这个罪名时要注意分寸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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